[发明专利]一种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及其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856086.2 | 申请日: | 2015-11-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00055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2-03 |
发明(设计)人: | 王力平;杨健平;冯小云;苏龙港;朱先领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绩溪盛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6B9/06 | 分类号: | F26B9/06;F26B21/00;B27K5/00 |
代理公司: | 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 34116 | 代理人: | 洪玲 |
地址: | 245300 安徽省***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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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木材 干燥 灭菌 装置 及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的是木材加工处理的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种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及其方法。
背景技术
在木质装饰条生产加工中,首先要对原材料木材进行干燥和杀虫灭菌技术处理。而木材中的水分就存在于毛细管系统之中,它直接影响木材的强度和胀缩(体积或尺寸的变化),即木材的稳定性。对木材干燥处理时,水的蒸发只是减轻了木材的重量。水的蒸发则使木材产生了干缩,如果木材干缩不均匀,就会导致木材产生开裂和变形,影响了木材在后续加工中的正常使用和木制品的产品质量。常规干燥室干燥,温度控制的范围,可分为45—60℃的低温干燥、60—100℃的常温干燥和大于100℃的高温干燥三种。一般情况下,木材采用低温干燥和常温干燥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居多,只有对一些特除用途的木材,才采用高温干燥。对木材的杀虫灭菌技术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化学药物处理法和高温灭菌法,近年来,一种微波杀虫灭菌技术也应用在木材加工行业,微波杀虫灭菌可以在60-70℃较低的温度,只需3-5分钟下杀灭各种虫菌,消除木制品虫害,避免常规药物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侵害。微波杀虫灭菌是一项新技术在木材加工行业的应用。
在现行的工艺技术应用上,对木材的干燥和杀虫灭菌处理,采用分步处理方式,工作量大,生产成本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及其方法,以解决现有分布式干燥灭菌方法工作量大、生产成本高的问题。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包括封闭的干燥室、热循环风扇、散热管、微波发射器和加热气炉,其中:
所述干燥室的一侧设有门,与门相对的另一侧的顶部设有通气孔;
所述热循环风扇设于干燥室的底角处;
所述散热管设有两套,平行设置在干燥室内,所述干燥室的内墙上贴有与散热管的热量相当的反射板;
所述加热气炉设于干燥室外,其出气口连接至散热管;
所述微波发射器相对设于散热管的外侧,其距离干燥室底面的高度高于散热管距离干燥室底面的高度,其微波发射口向下倾斜30-45度角。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通气孔的直径为30-40c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热循环风扇的数量为2个,分别设在与通气孔相对的干燥室的两底角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散热管平行于干燥室的长边设置,每套散热管距离其最近的干燥室侧墙的距离为15-20cm,距离干燥室底面的距离为20-30c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每套散热管包括4块散热管片,每片散热管片的尺寸为120×150c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微波发射器的数量为4个。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加热气炉为蒸汽炉或热气炉。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上述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的干燥灭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切据好的木材堆放在两套散热管之间,木材之间间距0.5-1cm,堆好后关闭干燥室门;
(2)开启加热气炉,半小时后再启动热循环风扇,一小时后,将干燥温度控制在70-90℃,当木材干温度达到85-90℃时,或含水量控制在10-15%(质量)时,完成烘干过程;
(3)微波杀虫灭菌:当干燥室的整体温度升到60℃时,打开微波发射器进行微波杀虫灭菌,此时木材的水分还没有脱离木材,水分在木质细胞中处于相对活跃期,此时进行微波杀虫灭菌效果最好;当干燥室的整体温度升到70℃时,关闭微波发射器,完成灭菌过程。
本发明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及其方法,该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能够满足多种木材干燥技术要求,干燥效果好,提高木材干燥出成率,组合模式的干燥与灭菌方法进行干燥与杀虫灭菌处理功效高,缩短木材干燥与杀虫灭菌生产周期,木材表面质量好,不易出现表面硬化现象;微波防腐防虫处理在密闭的容器内,充分利用环境温度,选择合理的温度区间,进行微波杀虫灭菌处理,时间段、灭杀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的俯视结构图;
图2为木材干燥与灭菌装置的A-A剖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作详细说明,本实施例在以本发明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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