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在审
申请号: | 201510956559.6 | 申请日: | 2015-04-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477368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4-13 |
发明(设计)人: | 李福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福军 |
主分类号: | A61K36/8984 | 分类号: | A61K36/8984;A61P11/00;A61P31/12;A61P11/04;A61P31/22;A61P31/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50051 ***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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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急性 上呼吸道 感染 药物 | ||
本发明是申请号为201510213832.6、申请日为2015年4月26日、 发明名称为“一种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的专利的分案申请。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医药领域,具体而言,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治疗急性 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
背景技术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简称上感,又称普通感冒。是包括鼻腔、咽或 喉部急性炎症的总称。广义的上感不是一个疾病诊断,而是一组疾病, 包括普通感冒、病毒性咽炎、喉炎、疱疹性咽峡炎、咽结膜热、细菌 性咽-扁桃体炎。狭义的上感又称普通感冒,是最常见的急性呼吸道 感染性疾病,多呈自限性,但发生率较高。成人每年发生2~4次, 儿童发生率更高,每年6~8次。全年皆可发病,冬春季较多。目前, 用于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较多,多以抗生素为主,存在治疗 效果较差、依赖性强、治疗时间长、副作用大等不足。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
为了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治疗急性上呼吸 道感染的药物,它是由下列成分按照重量配比制成:七星草120份、 八角草100份、丁癸草70份、小筋骨藤80份、马蹄根100份、党参 110份、酸枣仁90份、木虾公80份、牛尾泡70份、风寒草60份、 梅花80份、威灵仙90份、水白蜡70份、桂枝100份、白芍80份、 半边钱60份、羊耳蒜50份、百合90份、岩冬菜70份和甘草50份。
优选地,所述药物可以制成片剂、分散片、胶囊剂、硬胶囊、汤 剂。
本发明还提供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中的 用途,所述药物是由下列成分按照重量配比制成:七星草120份、八 角草100份、丁癸草70份、小筋骨藤80份、马蹄根100份、党参110 份、酸枣仁90份、木虾公80份、牛尾泡70份、风寒草60份、梅花 80份、威灵仙90份、水白蜡70份、桂枝100份、白芍80份、半边 钱60份、羊耳蒜50份、百合90份、岩冬菜70份和甘草50份。
在本发明的组合物中,七星草、八角草为君药,丁癸草、小筋骨 藤、马蹄根、党参、酸枣仁为臣药,木虾公、牛尾泡、风寒草、梅花、 威灵仙、水白蜡、桂枝、白芍、半边钱、羊耳蒜、百合、岩冬菜为佐 药,甘草调和诸药,为使药。
本发明所述的用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配方合理,成分简 单易得,疗效显著,且没有明显的副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的实施例将对本发明予以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因此而限 制本发明。
实施例本发明的汤剂
取七星草120克、八角草100克、丁癸草70克、小筋骨藤80 克、马蹄根100克、党参110克、酸枣仁90克、木虾公80克、牛尾 泡70克、风寒草60克、梅花80克、威灵仙90克、水白蜡70克、 桂枝100克、白芍80克、半边钱60克、羊耳蒜50克、百合90克、 岩冬菜70克和甘草50克,加入水12000毫升,在回流的条件下加热 3小时,过滤,得到滤渣1和滤液1,向滤渣1中加入水8000毫升, 在回流的条件下加热1小时,过滤,得到滤渣2和滤液2,合并滤液 1和滤液2,即得所述汤剂。
试验例
诊断标准
根据《常见疾病的诊断与疗效判定标准》中的有关“急性上呼 吸道感染高热”诊断标准(吴少祯,吴敏.常见疾病的诊断与疗效判 定标准[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9:140-142.)来制定:起病急, 有受凉、过度劳累等诱因或与呼吸道感染患者接触史;临床症状可表 现为咳嗽、痰可多可少、咽痛、身痛、鼻塞、流涕、声嘶;腋下体温 在38.5℃以上;查体两肺听诊呼吸音正常,或增粗或可闻及干、湿性 啰音;胸部X线检查示正常或肺纹理增多;发病在72h以内。
选择符合上述标准的患者200例,其中男120例,女80例,最 小年龄25岁,最大年龄63岁。
使用实施例制备的汤剂进行治疗,每天2次,每次口服100毫 升。在治疗过程的随时监控患者的体温、全身症状及局部发热、咳嗽、 咽痛等主要症状。
疗效标准
显效:用药后24h内,全身症状及局部发热、咳嗽、咽痛等主 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
有效:用药24-48h内,全身症状及局部发热、咳嗽、咽痛等主 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
无效:不符合以上标准者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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