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AR显示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510959624.0 | 申请日: | 2015-1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5608745B | 公开(公告)日: | 2019-01-29 |
发明(设计)人: | 赵良华;张圣明;解长庆 | 申请(专利权)人: | 大连新锐天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T19/00 | 分类号: | G06T19/00 |
代理公司: | 大连创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1237 | 代理人: | 刘涛 |
地址: | 116000 辽宁省大连市***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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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应用于 图像 视频 ar 显示 系统 | ||
1.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产端、制作端、服务器、存储单元、摄像头、AR处理单元和显示终端,生产端用于上传原始生产数据到服务器;所述原始生产数据由用户文字信息和用户原始场景组成;制作端用于将原始生产数据处理后合成场景制作数据;摄像头用于获取用户图像;服务器用于获取场景制作数据,用于将场景制作数据与服务器预置的三维场景模型中透明模型部分结合,用于用户图像、场景制作数据、三维场景模型、音频和用户文字信息的匹配;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在服务器中匹配完毕的用户图片、场景制作数据、三维场景模型和音频;AR处理单元用于识别用户图像,用于将用户图像与存储单元中的三维场景模型、场景制作数据和音频结合并在显示终端上完成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原始场景为用户场景图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原始场景为用户场景视频。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制作数据为模型贴图图像和可识别图像。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景制作数据为模型贴图视频。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识别图像是由服务器预置可识别图像模版与模型贴图图像通过制作端制作得到。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端通过Adobe Photoshop 处理用户原始场景;所述AR处理单元为Vuforia AR 单元。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型贴图图像通过制作端合成可识别图像。
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端将可识别图像提交 AR处理单元形成可识别数据。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于图像或视频的 AR 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生产端通过服务器获取处理后的可识别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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