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身体处理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520011159.3 | 申请日: | 2015-01-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1737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09 |
发明(设计)人: | 劳伦·海宁;马夏尔·梅松纳夫;塞德里克·波莱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SEB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D26/00 | 分类号: | A45D26/00;F21V3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11 | 代理人: | 白华胜;段晓玲 |
地址: | 法国*** | 国省代码: | 法国;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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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身体 处理 设备 | ||
1.一种身体处理设备(1),所述身体处理设备包括主体(2),所述主体用于收纳:
-电机(3),
-至少一个处理头(4),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头用于被所述电机(3)驱动,
-照明机构(5),所述照明机构用于照亮皮肤上的待处理区域,所述照明机构(5)靠近所述处理头(4)而布置,
所述主体(2)至少部分地覆盖有由塑料制成的外壳(61,62),所述外壳使光通过并且模制在所述主体(2)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2)具有孔(7),所述孔是贯通的并且邻近所述照明机构(5),所述孔完全地被所述外壳(61,62)覆盖,以便形成照明窗口(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窗口(8)具有阶梯透镜的形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机构(5)是具有电致发光二极管的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61,62)具有比所述主体(2)的颜色更深的颜色。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头(4)包括配备有毛发拔除机构(42)的除毛滚棒(4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头(4)包括与所述除毛滚棒(41)共轴枢转的半框(43),所述半框(43)配备有防痛机构(43’),所述防痛机构布置在与所述照明窗口(8)一侧 相反的一侧。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头(4)可从所述主体(2)上拆卸下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至少两个在所述主体(2)上可互换的处理头。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2)包括第一半壳(21)和第二半壳(22),所述第一半壳(21)包括所述照明窗口(8)。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身体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第一半壳(21)由塑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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