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有效
申请号: | 201520051186.3 | 申请日: | 2015-01-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433349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13 |
发明(设计)人: | 张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星炫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R13/66 | 分类号: | H01R13/66;H01R13/7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41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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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通用 串行 总线 连接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连接器,尤其涉及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
背景技术:
目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USB连接器)主要用于电脑和外部设备的连接和通讯中,它具备即插即用、热插拔以及可同时连接多个设备的特性,使用方便灵活,已经成为PC平台外接设备中必不可少的连接器,无论是台式机,笔记本,USB连接器都是必备设备,U盘、移动硬盘、鼠标键盘、打印机、数码相机中也广泛使用了USB连接器。然而,上述的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在电子产品中大量使用时,或者使用者携带該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时,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的过长导线极易产生相互缠绕或散乱的现象,一方面不便于使用者对现有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的操作,相应的增加了现有的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的操作难度,另一方面不便于电子产品的布线及维护。中国专利号CN 202817256 U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它实现了兼容性强,传输速率高的目的,不足之处在于:抑制电磁干扰能力差,同时不便于电子产品的布线及维护。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能抑制电磁干扰,便于维护的技术方案:
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包括壳体,夹持件,壳体内侧设有连接器本体,连接器本体包括固定连接的上本体和下本体,上本体上设有四个上插口,下本体上设有五个下插口,连接器本体还包括正点接点、接地接点、连接器正信号接点、连接器负信号接点与共用电感,共用电感安置在连接器本体中。
作为优选,上本体上装设有四个上插针,且四个上插针分别穿过四个上插口,下本体上装设有五个下插针,且五个下插针分别穿过五个下插口,上插针、 下插针之间呈阶梯状排列。
作为优选,夹持件具有安装部,安装部连接于壳体上端,且安装部向外呈悬空的延伸出与插接头相对的夹持部,夹持部与壳体之间呈弹性的抱合设置形成夹紧区,夹持部朝夹紧区处凸伸出一凸块。
作为优选,连接器本体安置在一印刷电路板上,共用电感安置在连接器本体中,与外部插头电性耦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实用新型在之前的基础上将共用电感安装在连接器本体中,抑制电磁干扰能力强。
(2)本实用新型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夹持件,能对过长的线材进行有效的整理,从而便于使用者的使用和电子产品的布线及维护。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夹持件结构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局部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如图1-2所示,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包括壳体1,夹持件2,壳体1内侧设有连接器本体3,连接器本体3包括固定连接的上本体4和下本体5,上本体4上设有四个上插口41,下本体5上设有五个下插口51,上本体4上装设有四个上插针411,且四个上插针411分别穿过四个上插口41,下本体5上装 设有五个下插针511,且五个下插针511分别穿过五个下插口51,上插针411、下插针511之间呈阶梯状排列,通过四个上插,411和五个下插针511提高了传输速率。连接器本体3还包括正电接点VCC、接地接点GND、连接器正信号接点D+、连接器负信号接点D-与共用电感31,共用电感31安置在连接器本体3中,连接器本体3安置在一印刷电路板7上。
如图3所示,夹持件2具有安装部21,安装部21连接于壳体1上端连接转轴210,且安装部21向外呈悬空的延伸出与插接头相对的夹持部22,夹持部22与壳体1之间呈弹性的抱合设置形成夹紧区23,夹持部22朝夹紧区23处凸伸出一凸块24。该凸块24位于夹持部22的末端上,防止夹持于夹紧区23内的导线意外的滑出,因此能更可靠地夹紧导线。
如图4所示,连接器的正电接点VCC、接地接点GND、连接器正信号接点D+、连接器负信号接点D-电性分别耦接至外部插头6,印刷电路板7与连接器本体3电性耦接,共用电感31与外部插头6电性耦接,使外部插头6与印刷电路板7之间得以交换信号,抑制了电磁干扰带来的影响。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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