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大型养猪场废水处理高效厌氧反应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39760.8 | 申请日: | 2015-04-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44060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16 |
发明(设计)人: | 秦英林;钱瑛;朱建华;刘斌;胡小山;侯利利 | 申请(专利权)人: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9/14 | 分类号: | C02F9/14;C02F3/28 |
代理公司: | 郑州金成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21 | 代理人: | 郭乃凤 |
地址: | 474350 河***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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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大型 养猪场 废水处理 高效 反应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养殖场污水处理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大型养猪场废水处理高效厌氧反应装置。
背景技术:
大型专业化养猪企业都存在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般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大量存栏生猪的鲜猪粪和废水,全部粪污都被冲入到厌氧反应器中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产生的沼气可用作发电、产生的沼液经过好氧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从而实现了养猪场粪污的资源化、无害化和生态化再利用。但是现有技术中的厌氧反应器不能将气、污进行有效分离,且不能长期运行,对养殖企业正常生产处理以及卫生达标排放带来不利影响,给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保证气、污有效分离的大型养猪场废水处理高效厌氧反应装置。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大型养猪场废水处理高效厌氧反应装置,包括调节池、 厌氧反应罐、柔性储气柜和沼液存储池,所述厌氧反应罐顶部设置有中心导管和水封压力罐所述中心导管上部两侧分别与进水管和回流管相连通,所述回流管和水封压力罐下部管道均和厌氧反应罐顶部相连通,所述水封压力罐的上部设置有排气管、下部与排液管相连通;所述进水管进水的高度和所述回流管顶端的高度均高于所述排气管的高度;所述厌氧反应罐内中上部设置有三相分离器;所述调节池内的废水经加药调节后通过进水管和中心导管进入到厌氧反应罐内部进行厌氧反应,所产生的沼气进入到所述水封压力罐中净化后,通过排气管被输送到所述柔性储气柜备用,所产生沼液经过排液管被输送到所述沼液存储池中备用。
所述回流管为三根,三根回流管的顶端高度均低于进水管的高度、高于排气管的高度,使废水在所述厌氧反应罐中进行彻底的厌氧发酵反应,提高沼气产生率。
所述中心导管下部、水封压力罐下部管道和回流管下部均与所述厌氧反应罐相连通,方便废水的来回循环流动。
所述厌氧反应罐底部设置有排泥管道。
本实用新型的积极有益效果如下:
1、本实用新型中,进水管进水的高度和回流管顶端的高度均高于排气管的高度,调节池内的废水经加药调节后通过进水管和中心导管进入到厌氧反应罐内部进行厌氧反应,所产生的沼气进入到水封压力罐中净化后,通过排气管被输送到柔性储气柜备用,所产生沼液经过排液管被输送到沼液存储池中备用,可保证气、污进行有效分离,提高废物的处理效果,达到废物再利用之目的。
2、本实用新型中回流管为三根,三根回流管的顶端高度均低于进水管的高度、高于排气管的高度,使废水在所述厌氧反应罐中进行彻底的厌氧发酵反应,提高沼气产生率。
3、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可以明显提高厌氧处理废污的处理效果,为养殖企业的卫生排放以及废物再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参见图1,一种大型养猪场废水处理高效厌氧反应装置,包括调节池1、 厌氧反应罐2、柔性储气柜9和沼液存储池11,在厌氧反应罐2顶部设置有中心导管5和水封压力罐7,中心导管5上部两侧分别与进水管4和回流管6相连通,回流管6和水封压力罐7下部管道均和厌氧反应罐2顶部相连通,在水封压力罐7的上部设置有排气管8、下部与排液管10相连通;进水管4进水的高度和回流管6顶端的高度均高于排气管8的高度。在厌氧反应罐2内中上部设置有三相分离器3,调节池1内的废水经加药调节后通过进水管4和中心导管5进入到厌氧反应罐2内部进行厌氧反应,所产生的沼气进入到水封压力罐7中净化后,通过排气管8被输送到柔性储气柜9中备用,所产生沼液经过排液管10被输送到沼液存储池11中备用;在厌氧反应罐2底部设置有排泥管道12。
其中:中心导管5下部、水封压力罐7下部管道和回流管6下部均与厌氧反应罐2相连通,方便废水的来回循环流动;回流管6为三根,三根回流管的顶端高度均低于进水管的高度、高于排气管8的高度,使废水在厌氧反应罐2中进行彻底的厌氧发酵反应,提高沼气产生率。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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