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65906.6 | 申请日: | 2015-04-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554249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8-12 |
发明(设计)人: | 陈长林;贺晓灵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M11/02 | 分类号: | F16M11/02;H04N5/225 |
代理公司: |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06 | 代理人: | 戴晓翔 |
地址: | 310019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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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快递 存取 摄像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摄像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
背景技术
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一般朝向快递存取柜的主控机,由于安装位置较低,时常被人为地随意转动破坏而无法获得有效的监控画面。厂家通常在摄像头外再加装一个防护罩,将其做成封闭式,但这种结构大大降低了监控的画面效果;也有厂家特地调整安装位置,将摄像头往高处安装,但这又导致监控录像不清晰。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角度固定的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能够有效避免人为的随意转动破坏。
为此,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包括摄像头本体和半球形的罩体,摄像头本体置于罩体内,罩体上设有缺口,摄像头本体的下部穿过缺口后外凸于罩体拍摄,其技术特征是,它还包括支架板、座体和压环;所述罩体的上部向上延伸形成垂直段,垂直段的上部形成向外凸起的外翻边;所述的座体置于罩体内且位于摄像头本体的上方,它包括与支架板连接的连接部和与摄像头本体相抵触的支撑部;压环位于外翻边的下方,通过锁紧件与支架板连接;锁紧锁紧件时,摄像头本体卡在罩体和支撑部之间,实现拍摄角度的固定。
在安装时,先预紧锁紧件,确定摄像头本体的角度后,再锁紧锁紧件,使摄像头本体的角度被固定住,能够有效避免其被人为地随意转动。而且,通过座体和罩体将摄像头夹住的结构简单紧凑,便于安装且成本低。
作为改进,所述的连接部为一块水平放置的环形板体,其内侧向下凸起形成与连接部垂直的上述支撑部。这一设置,使得座体的结构简单,加工方便。
作为改进,所述压环的内侧面与罩体垂直段的外侧面相适应;所述座体的连接部的外侧面与罩体垂直段的内侧面相适应。这一设置,使得摄像头的结构更为紧凑,部件的安装位置不易偏移。
作为改进,所述的摄像头还包括一支架,该支架的一端与支架板焊接,另一端上设有用于与快递存取柜连接的安装板。 这一设置,使得摄像头的拍摄角度更好。
作为改进,所述的支架板上开设走线孔;所述的支架为中空件,其端口与支架板上的走线孔对应。这一设置,使得摄像头的线路更为规整。
作为改进,所述的锁紧件为螺钉。这一设置,使得压环与支架板之间的连接结构简单,方便操作。
作为改进,座体与支架板通过螺钉连接。这一设置,使得座体与支架板之间的连接结构简单,方便操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爆炸图。
图中所示:1、摄像头本体,2、罩体,21、缺口,22、垂直段,23、外翻边,3、支架板,31、走线孔,4、座体,41、连接部,42、支撑部,5、压环,6、锁紧件,7、支架,71、安装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2所示的用于快递存取柜的摄像头,包括摄像头本体1、半球形的罩体2、支架板3、座体4、压环5、支架7。摄像头本体1置于罩体2内,罩体2上设有缺口21,摄像头本体1的下部穿过缺口21后外凸于罩体2拍摄。
所述罩体2的上部向上延伸形成垂直段22,垂直段22的上部形成向外凸起的外翻边23。所述的座体4置于罩体2内且位于摄像头本体1的上方,它包括与支架板3螺钉连接的连接部41和与摄像头本体1相抵触的支撑部42,所述的连接部41为一块水平放置的环形板体,其内侧向下凸起形成与连接部41垂直的上述支撑部42。压环5位于外翻边23的下方,通过锁紧件6(螺钉)与支架板3连接。所述压环5的内侧面与罩体垂直段22的外侧面相适应;所述座体4的连接部41的外侧面与罩体垂直段22的内侧面相适应。锁紧锁紧件6(螺钉)时,摄像头本体1卡在罩体2和支撑部42之间,实现拍摄角度的固定。
所述的支架7的一端与支架板3焊接,另一端上设有用于与快递存取柜连接的安装板71。 所述的支架板3上开设走线孔31;所述的支架7为中空件,其端口与支架板3上的走线孔31对应。
在安装时,先预紧锁紧件6(螺钉),确定摄像头本体1的角度后,再锁紧锁紧件6(螺钉),使摄像头本体1的角度被固定住,能够有效避免其被人为地随意转动。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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