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88962.1 | 申请日: | 2015-05-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65521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23 |
发明(设计)人: | 张君美;宋晓帆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F24F3/14 | 分类号: | F24F3/14;F24J2/00;B01D53/26;B01J20/34;F02G5/02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2107 | 代理人: | 杨红 |
地址: | 300073 ***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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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利用 回收 余热 再生 干燥剂 室内 除湿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室内除湿,尤其涉及一种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干燥技术经历了自然干燥、常规能源干燥、太阳能干燥等阶段。太阳能干燥技术和常规能源干燥相比,主要的优势在于节省燃料、减少环境污染、运行费用低等。但是,目前太阳能干燥除湿系统受到太阳辐射强度的限制,在阴雨天和夜间不能有效的带走除湿干燥剂上的湿量,达不到除湿效果。故太阳能干燥技术有其局限性。太阳能是间歇性能源,能源密度低,不连续,不稳定;干燥温度低,波动大,干燥周期长;单独用太阳能干燥,容量小,效率低等。只有将太阳能干燥技术和其他能源结合,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不足之处。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回收利用沼气发电、空调系统余热与太阳能除湿系统的协同作用,可以吸收房间内干燥剂的湿气,实现了吸收房间湿气的干燥剂的再生。
本实用新型为实现上述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一种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包括沼气发生装置、太阳能集热装置和空调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沼气发生装置、太阳能集热装置和空调系统分别通过回收余热管道与室内干燥剂再生区连通。
所述沼气发生装置依次连接储气装置和沼气发电装置,所述空调系统的冷凝器出口以及太阳能集热装置出口管道分别设有将余热送出的风机,所述室内干燥剂再生区的进风口管道中设有余热回收换热盘管,所述余热回收换热盘管与沼气发生装置内的换热盘管连通,所述室内干燥剂再生区的出风口与空调系统的蒸发器管道连通,构成室内干燥剂再生区利用余热的干燥系统。
有益效果:稳定性好:加入了沼气发电余热之后,系统不再受到天气和时间限制,能够连续、稳定运行。能源利用效率高:首先是空调系统,冷凝热的回收,提高了空调系统的利用效率;其次是沼气发电余热的利用,烟气余热高达400℃左右,通过和用于除湿的空气进行换热,有效的降低温度,最后再和沼气发生装置进行换热既实现了热量的梯级利用,提高了利用效率,也有助于发酵的进行,提高了沼气的产气量。发展前景好:适用于大型养殖厂、农村等。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解决了大型养殖厂办公区以及农村太阳能除湿系统不稳定的问题,实现了除湿系统的连续运行。太阳能热风、沼气发酵、沼气发电等系统投资相对较小,且后期的维修、维护相对较少,系统使用寿命较长,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1、沼气发生装置,2、储气装置,3、沼气发电装置,4、太阳能集热装置,5、冷凝器,6、蒸发器,7、余热回收换热盘管,8、风机,9、换热盘管,10、室内干燥剂再生区,11、空调系统,12、回收余热管道,13、房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较佳实施例,对依据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体实施方式详述如下:实施例
详见附图,一种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包括沼气发生装置1、太阳能集热装置4和空调系统11,所述沼气发生装置、太阳能集热装置和空调系统分别通过回收余热管道12与室内干燥剂再生区10连通。所述沼气发生装置依次连接储气装置2和沼气发电装置3,所述空调系统的冷凝器5出口以及太阳能集热装置出口管道分别设有将余热送出的风机8,所述室内干燥剂再生区的进风口管道中设有余热回收换热盘管7,所述余热回收换热盘管与沼气发生装置内的换热盘管9连通,所述室内干燥剂再生区10的出风口与空调系统的蒸发器6管道连通,构成房间13室内干燥剂再生区利用余热的干燥系统。将空调冷凝热、太阳能集热装置热量、沼气发电烟气余热收集通过管道及风机吹入室内干燥剂再生区,干燥剂选用的硅胶,风机将预热吹入即可使吸收房间湿气的干燥剂干燥,实现干燥剂的再生。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将可再生能源和废热利用相结合,实现房间的除湿效果。本装置适用于别墅、大型养殖场办公区等。一方面,沼气的使用能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用能成本;另一方面,废热等再利用实现了能源的梯级利用,提高了利用效率,减少了能源的浪费。
上述参照实施例对该一种利用回收余热再生干燥剂的室内除湿系统进行的详细描述,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可按照所限定范围列举出若干个实施例,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总体构思下的变化和修改,应属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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