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90860.3 | 申请日: | 2015-05-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269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09 |
发明(设计)人: | 瞿海雁;王家通;蒋官业;吴洪涛;龚光宁;杜得强;熊杰;刘建斌;邓飞;李鹏宇;孙洋洋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G3/24 | 分类号: | E04G3/24 |
代理公司: | 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0 | 代理人: | 郑立明;付久春 |
地址: | 51804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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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安全 操作 平台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
背景技术
当前钢结构施工领域安全操作平台多为装配式或悬挂式。装配式安全操作平台多用于有牛腿的普通钢结构外框柱上,悬挂式安全操作平台多用于无牛腿的普通钢结构外框柱上。以上两种安全操作平台用于普通钢结构外框柱上安全便捷,应用效果良好,但对于斜交网格外框中的倾斜钢柱,普通安全操作平台将存在很多缺陷:当倾斜钢柱倾角较大时,倾斜钢柱上安全操作平台会存在阴角悬挑过大、下挠过大的问题,无法满足施工要求。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上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能方便的应用于倾角较大的倾斜钢柱上,避免阴角悬挑过大造成的下挠过大,解决现有安全操作平台不能应用于倾角较大倾斜钢柱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包括:
操作平台台体和花篮螺栓;其中,
所述操作平台台体挂设在倾斜钢柱上,操作平台台体的底板平行于水平面;
所述操作平台台体处于所述倾斜钢柱倾倒侧的阴角悬挑部分经所述花篮螺栓与所述倾斜钢柱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用花篮螺栓将操作平台台体处于所述倾斜钢柱倾倒侧的阴角悬挑部分与倾斜钢柱固定连接,避免阴角悬挑过大造成的下挠过大的问题,保证了操作平台施工的安全性和操作便利性。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的花篮螺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用于倾斜钢柱上进行焊接等操作的施工,该操作平台包括:操作平台台体1和花篮螺栓2;其中,操作平台台体1挂设在倾斜钢柱7上,操作平台台体1的底板3平行于水平面;操作平台台体1处于倾斜钢柱7倾倒侧的阴角悬挑部分5经花篮螺栓2(花篮螺栓结构如图3所示)与倾斜钢柱7固定连接。优选的,花篮螺栓2为至少两个,分别固定连接在操作平台台体1的阴角悬挑部分与倾斜钢柱7之间。
上述操作平台台体1由底板3和围绕在底板周围的网格结构护栏4构成,该台体1在倾斜钢柱7上形成了斜交网格外框结构的操作平台。
上述操作平台台体1处于倾斜钢柱7倾倒侧的阴角悬挑部分5的水平方向长度小于等于该操作平台台体1处于倾斜钢柱另一侧悬挑部分7的水平方向的长度。这样可减小因阴角悬挑部分的水平方向长度过大引起的下挠过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阴角悬挑部分5的水平方向长度也可大于处于倾斜钢柱另一侧悬挑部分7的水平方向的长度,只要保证花篮螺栓2固定住阴角悬挑部分,避免其下挠过大即可。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通过采用花兰螺丝将悬挑较大杆件与倾斜钢柱连接为一个整体,将“大悬挑”转换为普通悬挑,保证安全操作平台的使用功能。该自挂式安全操作平台适用于超高层空间网格结构中倾角较大的倾斜钢柱,通过花兰螺丝将安全操作平台“自挂”到倾斜钢柱上,加快了施工进度、有效的保证了安全文明施工,大大降低了措施材料的投入,节约了施工成本,同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通过减小悬挑长度,悬挑梁转换为简支梁,悬挑的下挠值减小,在操作平台上施工时,晃动感明显降低,大大提高了施工舒适度。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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