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恒流LED灯条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04500.1 | 申请日: | 2015-06-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796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发明(设计)人: | 李仙发;孙宝林;孙丕亮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飞德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S4/00 | 分类号: | F21S4/00;F21V23/00;H05B37/02;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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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led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一种恒流LED灯条。
背景技术
目前,LED硬灯条在柜台、装饰、商铺辅助照明的应用,国内外都发展迅速及广泛采用,在现有产品的结构及电路上存在较多缺点及局限性,比如光效低、铝槽的温度高,由于铝基板布线的局限性导致首部和尾部产生较大的压降,LED所发出的亮度首部和尾部明显暗亮差异,LED是恒流器件,而市面较多的是以恒压给LED供电,由于电压源供电电压误差会导致各个恒压电源驱动有着稍微不同的灯珠亮度,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恒流LED灯条。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恒流LED灯条,其特征在于,包括:铝槽(1)、灯板(2)、恒压电源(3);
其中,灯板(2)还包括铝基板、灯珠及恒流驱动模块(4),灯板(2)置于铝槽(1)的内部,灯珠与恒流驱动模块(4)分别列于铝基板上。
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流驱动模块(4)中还包括恒流驱动IC、第一发光二极管D1、第二发光二极管D2及并联电阻R1,其中第一发光二极管D1正极端与电源输出正极端相连,负极端分别与第二发光二极管D2正极端及并联电阻R1的一端相连,第二发光二极管D2的负极端接入恒流驱动IC的VP端,并联电阻R1的另一端接入恒流驱动IC的VDD端,恒流驱动IC的VIN端与电源的负极端相连。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流驱动IC为Kt1A50。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压电源为24V恒压输出开关电源。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灯珠为3020封装,9-10v,100mA。
本实用新型采取了上述方案以后,借助于恒流驱动模块(4)中恒流驱动IC的使用,使得灯珠恒流供电,亮度一致;20米内不会有亮度衰减,同时,亮度高、光衰低;而且还由于采用了铝基板,使得灯条散热性好,从而使得使用寿命大大增加。
本实用新型的其它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实用新型而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可通过在所写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描述,以使得本实用新型的上述优点更加明确。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恒流LED灯条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借此对本实用新型如何应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达成技术效果的实现过程能充分理解并据以实施。需要说明的是,只要不构成冲突,本实用新型中的各个实施例以及各实施例中的各个特征可以相互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一种恒流LED灯条,其特征在于,包括:铝槽(1)、灯板(2)、恒压电源(3);
其中,灯板(2)还包括铝基板、灯珠及恒流驱动模块(4),灯板(2)置于铝槽(1)的内部,灯珠与恒流驱动模块(4)分别列于铝基板上。
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流驱动模块(4)中还包括恒流驱动IC、第一发光二极管D1、第二发光二极管D2及并联电阻R1,其中第一发光二极管D1正极端与电源输出正极端相连,负极端分别与第二发光二极管D2正极端及并联电阻R1的一端相连,第二发光二极管D2的负极端接入恒流驱动IC的VP端,并联电阻R1的另一端接入恒流驱动IC的VDD端,恒流驱动IC的VIN端与电源的负极端相连。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流驱动IC为Kt1A50。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恒压电源为24V恒压输出开关电源。
进一步地,优选的,所述的恒流LED灯条的灯珠为3020封装,9-10v,100mA。
本实用新型采取了上述方案以后,借助于恒流驱动模块(4)中恒流驱动IC使用,使得灯珠恒流供电,亮度一致;20米内不会有亮度衰减,同时,亮度高、光衰低;而且还由于采用了铝基板,使得灯条散热性好,从而使得使用寿命大大增加。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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