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70914.4 | 申请日: | 2015-07-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62142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13 |
发明(设计)人: | 易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代莉 |
主分类号: | F16L47/18 | 分类号: | F16L47/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双***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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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伸缩 排水管 直接 管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排水管配件领域,尤指一种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
背景技术
建筑工程排水管常用PVC或UPVC排水管,用胶水粘接。实际应用中,由于变形或沉降等原因,常常造成粘接处脱节,此时,由于PVC或UPVC管不可伸缩,不能弯曲等原因,往往处理起来很麻烦,费时费力,处理效果也不好,造成再次漏水。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存在之缺失,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伸缩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操作方便,简单快捷,一次性解决漏水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之技术方案:
一种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包括内接管和外接管,所述内接管一端的外管壁设置凹槽,所述凹槽内设置密封圈,所述内接管该端插入所述外接管可伸缩式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管与所述外接管不相连接的一端外径相等。
进一步地,所述外接管与内接管不相连接的一端内壁设有凸台。
进一步地,所述凹槽为3个,并对应设置3个密封圈。
进一步地,所述凹槽间距为6mm。
进一步地,所述凹槽宽度为2.8mm。
进一步地,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缩至最短其长度为211mm,伸至最长长度为296mm。
进一步地,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缩至最短其长度为246mm,伸至最长长度为346mm。
进一步地,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缩至最短长度为189mm,伸至最长长度为269mm。
进一步地,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缩至最短其长度为168mm,伸至最长长度为238mm。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长度、大小;密封性能好,使管道不再漏水;所述外接管与内接管不相连接的一端内壁设有凸台,防止因外力作用使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被进一步压缩变短;安装一次性解决问题,操作方便,简单快捷,为从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作的朋友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为更清楚地阐述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功效,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外接管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内接管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识说明:
1外接管;2内接管;3凹槽;4凸台。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照图1-图2,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包括内接管2和外接管1,所述内接管2一端的外管壁设置凹槽3,所述凹槽3内设置密封圈,所述内接管2该端插入所述外接管1可伸缩式连接。所述内接管2与所述外接管1不相连接的一端外径相等。所述凹槽3为3个,并对应设置3个密封圈。所述凹槽3间距为6mm。所述凹槽3宽度为2.8mm。所述外接管与内接管不相连接的一端内壁设有凸台4,或者外接管该端管壁厚度大于另一端,防止因外力作用使所述可伸缩式排水管直接管道被进一步压缩变短。
实施例1
在内接管2的3条槽内加上3个橡胶O型圈,再将内接管2插入外接管1内,插到底,则将组合成1个可伸缩的110排水管直接管道,其总长约为246mm,如中间保持50mm的插入量,则其可伸长100mm,满足两端分别粘接45mm长度的要求,橡胶O型圈则起密封作用,保证不会漏水。将脱节处比照缩进的最短长度锯掉,接头(两对)涂满胶水,直接粘接上即可。
实施例2
本实施例针对于75的PVC或UPVC排水管,其可伸缩直接管道两件组装压缩至最短其长度为211mm,将脱节处比照缩进的最短长度锯掉,刚好可以放进本直接管道,将需涂胶水处涂满胶水,其可伸长85mm,总长伸至296mm,中间还有40mm的搭接部分。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为50PVC或UPVC排水管适用,其组装压缩至最短长度为189mm,重叠部分长度为115mm,可伸长70~80mm,伸长后可达269mm。
实施例4
本实施例为40PVC或UPVC排水管适用,其组装压缩至最短长度为168mm,重叠部分长度为100mm,可伸长60~70mm,伸长后总长在228~238mm之间,伸长后其重叠部分长度为30~40mm.
本专利产品既可用于前期安装以防止脱节,也可用于后期脱节后的修补,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作任何限制,故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细微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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