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76120.9 | 申请日: | 2015-06-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1938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0-21 |
发明(设计)人: | 郑罗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温州云眼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3B17/17 | 分类号: | G03B17/17;G02B7/18 |
代理公司: | 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3211 | 代理人: | 吴继道 |
地址: | 325000 浙江省温州***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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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外挂式 改变 摄像头 视角 辅助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摄像头辅助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移动终端产品越来越普及,如智能手机、手提电脑及掌上电脑等,现有的电子移动终端一般设置有摄像头,为方便自拍及视频聊天,一般设有前置摄像头。但现有的固定视角的摄像头已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如申请号为CN201420633071的文件中提到的一种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包括外壳和反光镜,所述外壳包括腔壳、与腔壳形成一体连接的挂耳,腔壳上朝向挂耳的一面开设有出光口,腔壳上与出光口相连的底面上设有入光口,出光口与入光口呈45°夹角,反光镜位于腔壳内,反光镜正对于入光口和出光口且与入光口呈10°至80°夹角,入射光通过入光口经反光镜反射后穿过出光口到达摄像头。上述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的缺点有以下几点:一是经反光镜反射后在移动终端上所呈现的影像为倒置的,不符合我们一般的观看方式;二是出光口要正对摄像头,当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比较靠近边缘的时候,该辅助装置就易遮住摄像头造成摄像头不能使用的情况。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成像为正立的,且由棱镜的一面正对摄像头不会出现摄像头被遮盖的情况的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腔体、与腔体形成一体连接的固定座,固定座朝向腔体的端面与腔体朝向固定座的端面之间形成夹持腔,其特征在于:所述腔体内设有棱镜,腔体上朝向夹持腔的一面设有出光口,腔体上与出光口相邻的一面设有入光口;所述棱镜为三棱镜且主截面为直角三角形,其中一个直角面与出光口对应,斜面与入光口对应。
上述结构中,入光口前方的影像通过入光口穿过与入光口对应的斜面,入射光到达棱镜上的反射面,经反射面反射重新回到与入光口对应的那个斜面,再经该斜面的二次反射到达与出光口对应的直角面,最后反射光通过出光口达到摄像头,通过固定座将本实用新型挂于移动终端的摄像头处,摄像头正对于出光口,即能看到除了摄像头正前方的其他视角的影像,且由于是二次反射所看到的影像,所以棱镜所反射的影像视角更大。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设置,所述固定座朝向夹持腔的端面上设有凹槽,该凹槽内设有夹持片,该夹持片的一端固定在凹槽的内壁上,夹持片的另一端形成自由端,且向凹槽底面倾斜,该自由端的端面上设有向夹持腔方向凸起的定位块,该定位块的端面呈弧形。
上述结构中,夹持片和定位块的设置是为了加强夹持力,让该外挂式改变摄像头视角的辅助装置安装的更稳固,在使用时,移动终端进入夹持腔并通过挤压定位块,使定位块向下运动,然后移动终端越过定位块向夹持腔的内部移动,由于定位块通过夹持片的驱动有一个向上的力,即向移动终端施力,使移动终端夹持的更牢固,且能适应更多厚度的移动终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设置,所述腔体上设有可供棱镜装入的开口,开口端上设有与腔体形成可拆式配合的盖体,盖体上设有固定凸块,开口端的腔体上设有与固定凸块适配的固定凹槽,固定凸块与固定凹槽形成插接配合。
上述结构中,可拆式盖体的设置是为了方便棱镜装入腔体内,当棱镜或者壳体发生损坏使,可随时更换相应的棱镜或壳体,这样就能继续使用且延长使用寿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设置,所述棱镜的两个直角边的长度分别为19mm和33mm,棱镜的侧棱边的长度为23mm。
采用上述方案,不仅解决了移动终端上的影像为倒置的问题,而且经过二次反射所能看的影像视角更大,因为摄像头正对于棱镜,所以不会造成摄像头被遮挡的问题,且夹持牢固,使用寿命长。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外观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结构分解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结构分解图;
附图4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结构分解图;
附图5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结构分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具体的描述,只用于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该领域的技术工程师可根据上述实用新型的内容对本实用新型作出一些非本质的改进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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