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76544.5 | 申请日: | 2015-07-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15634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30 |
发明(设计)人: | 陆金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陆金夫 |
主分类号: | B60S13/00 | 分类号: | B60S1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471 | 代理人: | 王金宝 |
地址: | 201900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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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非机动车 轮胎 自救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救装置,具体涉及一种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加,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对于短距离的路程,汽车出行的交通方式,相较于自行车或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交通方式,在拥堵的状况下,更容易造成时间的浪费;此外骑电动车或自行车上班能减少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锻炼身体。基于以上的优点,目前自行车或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在国内已得到普及,使用广泛。
电动车或自行车的车轮一般通过前叉或后叉与其固定连接,如果遇到轮胎被扎的情况更换或修补其轮胎会让人很苦恼。若其轮胎被扎时,附近又没有修理铺,这时要推着电动车或自行车走上一段时间,而被扎破的电动车或自行车又比较难推,给骑车者造成了困扰。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当非机动车的轮胎被扎破时,骑车者还能轻松地推着其自如行走的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包括固定杆、轮子和固定装置,所述轮子转动连接在所述固定杆的一端,所述固定杆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固定装置安装在所述固定杆上。当非机动车的轮胎被扎破时,用非机动车的支架支起非机动车,通过固定装置在非机动车轮胎上分别固定一个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并将所述轮子着地且能将非机动车的车轮支撑起,使非机动车的车轮脱离地面,即轮子能够代替非机动车的车轮与地面接触,作为非机动车的支撑,因此骑车者就能轻松地推动非机动车。
进一步地,所述轮子的转动轴转动连接在所述固定杆的一端。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装置的数量至少为一个。固定装置的数量根据非机动车的形状而定。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装置为夹子。此夹子为大号夹子,用夹子夹住非机动车的前叉或后叉,将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牢牢地固定到非机动车上,且用夹子作为固定装置,使用比较方便。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杆为伸缩杆,所述伸缩杆上安装有锁紧装置。当使用此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时,将所述固定杆固定后,调节伸缩杆的长度使所述轮子着地且顶起非机动车使非机动车的轮子脱离地面,然后通过锁紧装置锁紧以固定伸缩杆的长度。
进一步地,所述锁紧装置为锁紧螺丝。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为骑非机动车出行的人们带来了方便。在骑非机动车时,若其轮胎被扎破,可以使用本实用新型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这样便能轻松地推动轮胎被扎破的非机动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伸缩杆;2、轮子;3、夹子;4、锁紧螺丝。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包括固定杆、轮子2和固定装置,所述轮子2转动连接在所述固定杆的一端,所述固定杆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固定装置安装在所述固定杆上。当非机动车的轮胎被扎破时,在非机动车的前叉或后叉上都固定一个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将所述轮子2着地且将非机动车的车轮支撑起,使非机动车的车轮脱离地面,即轮子2能够代替非机动车的车轮与地面接触,作为非机动车的支撑,这样骑车者就能轻松地推动非机动车。为使用时方便,所述轮子2的转动轴转动连接在所述固定杆的一端。
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所述固定装置的数量为两个,所述固定装置为夹子3。
为使本实用新型非机动车轮胎被扎自救装置能适应不同种类的非机动车,所述固定杆为伸缩杆1,所述伸缩杆1上安装有锁紧装置。在使用时,将所述固定杆固定后,调节伸缩杆1的长度使所述轮子2着地且顶起非机动车使非机动车的轮子2脱离地面,然后通过锁紧装置锁紧伸缩杆1。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所述锁紧装置为锁紧螺丝4。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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