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80869.0 | 申请日: | 2015-07-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96029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7 |
发明(设计)人: | 范思丁;徐晓辉;倪军;张正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A62C27/00 | 分类号: | A62C2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39400 安***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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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推拉 顶盖 结构 消防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车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
背景技术
消防车以其用途可分为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机场救援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排烟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救护消防车和宣教消防车。
不少消防车的车厢顶部不具有顶盖,例如放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泵之类的救灾设施的器材的消防车一般不配置顶盖,人们习惯称为无顶盖消防车。无顶盖消防车虽有投入救援速度快的长处,但是器材遭受日晒雨淋易损坏系其不足。目前人们之所以认可并接受无顶盖消防车,主要是顶盖开启不便、耽搁时间并且在顶盖开启状态下会给取用器材乃至展开救援行动产生干涉,更具体地讲,由于缺乏合理的顶盖结构而导致了无顶盖现象。因此人们接受无顶盖消防车仅仅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被动形式。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其使得消防车内器材免于日晒雨淋而损毁,且其顶盖推拉方便快捷,不影响救援活动的迅速展开。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包括车头、车厢、底盘和车轮,所述车厢位于底盘上,所述底盘端部与车头连接,所述车头和底盘下分别设有车轮,还包括第一顶盖、第二顶盖和第三顶盖,所述车厢顶端的内壁开设有第一滑槽、第二滑槽和第三滑槽,所述第一滑槽、第二滑槽和第三滑槽依次连接,且宽度依次增大,所述第一顶盖端部位于第一滑槽内,所述第二顶盖端部位于第二滑槽内,所述第三顶盖端部位于第三滑槽内,所述第二顶盖侧部开设用以容纳第一顶盖的空腔,所述第三顶盖侧部开设用以容纳第二顶盖的空腔。
优选的,所述第一顶盖、第二顶盖和第三顶盖宽度相等。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在现有技术的车厢顶部增设第一顶盖、第二顶盖和第三顶盖,以及与其分别配合的第一滑槽、第二滑槽和第三滑槽,来实现其保护车厢内器材免于日晒雨淋而损坏,且不影响救援活动的迅速展开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车厢部分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A部分放大图。
图中标号:1为车头,2为车厢,3为底盘,4为车轮,21为第一滑槽,22为第二滑槽,23为第三滑槽,24为第一顶盖,25为第二顶盖,26为第三顶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3所示,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包括车头1、车厢2、底盘3和车轮4,所述车厢2位于底盘3上,所述底盘3端部与车头1连接,所述车头1和底盘3下分别设有车轮4,还包括第一顶盖24、第二顶盖25和第三顶盖26,所述车厢2顶端的内壁开设有第一滑槽21、第二滑槽22和第三滑槽23,所述第一滑槽21、第二滑槽22和第三滑槽23依次连接,且宽度依次增大,所述第一顶盖24端部位于第一滑槽21内,所述第二顶盖25端部位于第二滑槽22内,所述第三顶盖端26部位于第三滑槽23内,所述第二顶盖25侧部开设用以容纳第一顶盖24的空腔,所述第三顶盖26侧部开设用以容纳第二顶盖25的空腔。
具体设计时,所述第一顶盖24、第二顶盖25和第三顶盖26宽度相等。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具有推拉式顶盖结构的消防车。本实用新型在现有技术的车厢顶部增设第一顶盖24、第二顶盖25和第三顶盖26,以及与其分别配合的第一滑槽21、第二滑槽22和第三滑槽23。在救援现场时,救援人员从一侧爬上车厢2,推开第一顶盖24直至第一顶盖24绝大部分进入第二顶盖25,推动第二顶盖25直至第二顶盖25绝大部分进入第三顶盖26为止,推开的空间足够拿取救援器材,救援结束后,收拾器材放入车厢2内,依次拉起第二顶盖25和第一顶盖24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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