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多用镜有效
申请号: | 201520570221.2 | 申请日: | 2015-07-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3107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06 |
发明(设计)人: | 张为民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G1/02 | 分类号: | A47G1/02 |
代理公司: |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109 | 代理人: | 林宝堂 |
地址: | 310005 浙江省杭***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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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多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化装用具领域,尤其是一种多用镜。
背景技术
中国专利申请号CN201420363223.X的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多功能镜子,包括镜子、镜框、镜底,所述镜子粘在所述镜框上,所述镜框固定在所述镜底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镜子还包括防雾膜、LED供电装置,所述防雾膜与所述LED供电装置电性连接并连接至外部电源;所述防雾膜固定于所述镜子背面;所述LED供电装置包括LED灯条、及用于驱动LED灯条的LED驱动器,所述LED灯条包括多颗LED灯珠和用于固定LED灯珠的PCB板,所述镜子上设有与LED灯珠相同数量的通孔,所述LED灯珠镶嵌在所述通孔上。该多功能镜子存在放置物品不便和灯珠裸露在外易蒙尘的不足,因此,设计一种放置物品方便和灯珠不易蒙尘的多用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目前的镜子存在放置物品不便和灯珠裸露在外易蒙尘的不足,提供一种放置物品方便和灯珠不易蒙尘的多用镜。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方案是:
一种多用镜,包括:设有镜框的镜子;所述的多用镜还包括:与镜框下端连接的放物盒,两个分别位于放物盒相对两侧端的照明装置;照明装置包括:下端与放物盒的侧端铰接的翻板,翻板限位组件,设有灯珠的LED灯条;放物盒的侧端设有容置沉孔;LED灯条与容置沉孔相对并与翻板连接;翻板合拢时,LED灯条位于容置沉孔中。该多用镜使用时,LED灯条与电源连接,脱开钩头,限位绳拉住翻下的翻板,LED灯条进行照明。该多用镜具有放物盒放置物品方便,LED灯条不进行照明时位于容置沉孔中,灯珠不易蒙尘。
作为优选,所述的翻板限位组件包括:放物盒上端设有的铰接销,翻板上端设有的固定销,一端设有钩头的拉钩,两端分别与铰接销和固定销连接的限位绳;拉钩的另一端与铰接销铰接;翻板合拢时,钩头勾住固定销。翻板限位组件结构简单实用。
作为优选,所述的镜框设有至少一个挂钩。便于挂物。
作为优选,所述的镜框前端面设有贯通后端面的透孔。减轻重量且美观。
作为优选,所述的放物盒设有抽屉。取放物品更方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多用镜具有放物盒放置物品方便,LED灯条不进行照明时位于容置沉孔中,灯珠不易蒙尘。翻板限位组件结构简单实用。镜框设有挂钩便于挂物。镜框前端面设有贯通后端面的透孔,减轻重量且美观。放物盒设有抽屉,取放物品更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左视图;
图3是图1中A处的放大图。
图中:镜框-1、镜子-2、放物盒-3、翻板-4、灯珠-5、LED灯条-6、容置沉孔-7、铰接销-8、固定销-9、钩头-10、拉钩-11、限位绳-12、挂钩-13、透孔-14、抽屉-15。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描述。
如附图1、附图2、附图3所示:一种多用镜,包括:设有镜框1的镜子2,与镜框1下端螺钉连接的放物盒3,两个分别位于放物盒3相对两侧端的照明装置;照明装置包括:下端与放物盒3的一侧端通过铰链铰接的翻板4,翻板限位组件,设有灯珠5的LED灯条6;放物盒3的侧端设有容置沉孔7;LED灯条6与容置沉孔7相对并与翻板4螺钉连接;翻板4合拢时,LED灯条6位于容置沉孔7中。
所述的翻板限位组件包括:放物盒3上端设有的铰接销8,翻板4上端设有的固定销9,一端设有钩头10的拉钩11,两端分别与铰接销8和固定销9捆扎连接的限位绳12;拉钩11的另一端与铰接销8铰接;翻板4合拢时,钩头10勾住固定销9。
所述的镜框1设有两个挂钩13。
所述的镜框1前端面设有贯通后端面的透孔14。
所述的放物盒3设有抽屉15。
该多用镜使用时,LED灯条6与电源连接,脱开钩头10,限位绳12拉住翻下的翻板4,LED灯条6进行照明。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多用镜具有多种功能;该多用镜具有放物盒放置物品方便,LED灯条不进行照明时位于容置沉孔中,灯珠不易蒙尘。翻板限位组件结构简单实用。镜框设有挂钩便于挂物。镜框前端面设有贯通后端面的透孔,减轻重量且美观。放物盒设有抽屉,取放物品更方便。
本实用新型可改变为多种方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改变不认为脱离本实用新型 的范围。所有这样的对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修改,将包括在本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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