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655656.7 | 申请日: | 2015-08-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30690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06 |
发明(设计)人: | 高登;张成丽;高炫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成丽 |
主分类号: | A45D44/00 | 分类号: | A45D44/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50 | 代理人: | 汤东凤 |
地址: | 236600 安徽省阜阳***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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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便携式 假发 悬挂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假发用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
背景技术
由于现在人们对美的要求较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也会用到假发,有些人想节省打理头发、转换发型的时间,就会戴假发来转换不同的发型样式,假发顶数较多时,假发的收纳就有很大的问题,一般是在很大的柜子内放置佩带假发的人体模特的头部,会占多余的空间,而且收纳打理保养不当容易使假发变形,造成色泽度、垂度降低,使假发显得粗糙、失真。
假发在佩戴前需要对其造型进行梳理和修剪成型,戴上假发套后稍稍加以梳理就可以了,现有传统的方法是将假发套在人体模特的头部,然后进行修剪和梳理,模特头一般只能放置在桌面,不能根据假发的长度进行调节,长短不齐的假发不方便修剪;另外,在修剪和梳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转动模特头,传统的方法不能够实现灵活的转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结构简单,方便携带,便于悬挂。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包括有挂钩、悬挂基杆和假发托座,所述的挂钩为S形,所述挂钩的上端挂在绳子或可悬挂位置,所述的挂钩下端设有向上的悬挂基杆,所述的悬挂基杆上设置有假发托座。
所述的假发托座由伞骨状辐射向下内弯曲挂钩围成一个半球形组成,所述的弯曲挂钩围绕悬挂基杆顶端固定。
所述的假发托座由一个中间伸缩杆和一圈中间可自由活动辐条围成的椭球形组成,所述的悬挂基杆为筒状,所述的伸缩杆插入悬挂基杆内,所述的辐条上端与伸缩杆顶端活动连接,所述的辐条下端通过套筒活动连接,所述的套筒套在悬挂基杆根部,所述的伸缩杆上设置有限位块。
所述的假发托座由半球形台固定在悬挂基杆上组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方便携带,便于悬挂等优点,通过S形挂钩将假发梳妆架固定在绳子上或门沿、其他可悬挂位置,不仅节省空间,还能直接在假发梳妆架上对假发进行修剪梳理,球形的假发托座不仅能保证假发的外形不变,使假发不会变形,还可360度随意旋转,方便修剪、护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弯曲挂钩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辐条状椭球形假发托座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三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三的另一种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包括有挂钩(1)、悬挂基杆(2)和假发托座,所述的挂钩(1)为S形,所述挂钩(1)的上端挂在绳子或可悬挂位置,所述的挂钩(1)下端设有向上的悬挂基杆(2),所述的悬挂基杆(2)上设置有假发托座,所述的假发托座由伞骨状辐射向下内弯曲挂钩(31)围成一个半球形组成,所述的弯曲挂钩(31)围绕悬挂基杆顶端固定。
实施例二
如图3所示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包括有挂钩(1)、悬挂基杆(2)和假发托座,所述的挂钩(1)为S形,所述挂钩(1)的上端挂在绳子或可悬挂位置,所述的挂钩(1)下端设有向上的悬挂基杆(2),所述的悬挂基杆(2)上设置有假发托座,所述的假发托座由一个中间伸缩杆(4)和一圈中间可自由活动辐条(32)围成的椭球形组成,所述的悬挂基杆(2)为筒状,所述的伸缩杆(4)插入悬挂基杆(2)内,所述的辐条上端与伸缩杆(4)顶端活动连接,所述的辐条下端通过套筒(6)活动连接,所述的套筒(6)套在悬挂基杆(2)根部,所述的伸缩杆(4)上设置有限位块。
实施例三
如图5所示一种便携式假发悬挂装置,包括有挂钩(1)、悬挂基杆(2)和假发托座,所述的挂钩(1)为S形,所述挂钩(1)的上端挂在绳子或可悬挂位置,所述的挂钩(1)下端设有向上的悬挂基杆(2),所述的悬挂基杆(2)上设置有假发托座,所述的假发托座由半球形台(33)或半球形台(34)固定在悬挂基杆(2)上组成。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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