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718790.7 | 申请日: | 2015-09-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0316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23 |
发明(设计)人: | 张涛;舒卫星;舒振宁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M13/02 | 分类号: | G01M13/02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28 | 代理人: | 张圆 |
地址: | 315105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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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汽车 后视镜 驱动器 检测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外后视镜测试设备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汽车后视镜是供驾驶员在行驶汽车过程中观察后方车辆、行人运行状态的汽车配件,是安全行车的必要保证,通过对汽车后视镜镜面驱动器的辅助对后视镜的角度的调整,可使驾驶员观察到特定方位的视野,便于安全行车。后视镜驱动器调节角度的转动耐久性直接决定了驱动器的寿命,若后视镜驱动器调节失效则会发生后视镜的镜面无法进行调节的现象,直接影响驾乘人员的驾驶视野和行车安全。为了提高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使用寿命,设计和生产出质量更好的后视镜驱动器,有必要对后视镜驱动器调节角度的转动耐久性进行测试。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了一种结构紧凑、测试效果好的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包括控制系统、计数显示系统、工作台、设于工作台上的测试圆台、测试圆台转动装置及对称设于测试圆台两侧的两驱动装置,所述的测试圆台转动装置包括分割器和设于测试圆台下端的转动座,所述的转动座连接于所述的分割器的输出轴上,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支架、电机、安装在支架上且由电机驱动的丝杠螺母传动机构、安装于丝杠螺母传动机构上的滑座、横向设置且一端固定于滑座上的支座及用于对驱动器的两端进行施力的驱动杆,所述的驱动杆竖向连接于支座另一端,且所述的驱动杆的末端置于所述的测试圆台的上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的结构非常紧凑,包括控制系统、计数显示系统、工作台、设于工作台上的测试圆台、测试圆台转动装置及对称设于测试圆台两侧的两驱动装置,测试圆台由分割器及转动座带动转动180°,两驱动装置分别置于测试圆台的两侧,用于对驱动器进行施力的驱动杆则由电机带动丝杠螺母传动机构驱动,动作精确度高,且每一组动作均由计数显示系统记录,测试效果好。
作为优选,所述的支座上沿长度方向设有调节孔,所述的驱动杆与所述的支座之间可拆式连接。这样,可以根据驱动器的大小来调节驱动杆的安装位置,测试范围更加广泛。
作为优选,所述的驱动杆与所述的支座之间通过螺钉穿过调节孔可拆式连接。这样,驱动杆的安装、调节和拆卸均更为方便。
作为优选,所述的测试圆台的中间部位设有用于安装驱动器的安装孔。这样,驱动器的安装更为牢靠。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去掉工作台侧板及底板)。
图1-2中:1工作台、2支架、3丝杠螺母传动机构、4滑座、5支座、5.1调节孔、6驱动杆、7测试圆台、7.1安装孔、8转动座、9分割器、10电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2所示,在本实用新型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内”、“外”等指示方位或位置关系是基于附图所述的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或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必须具有的特定的方位。
一种用于汽车后视镜驱动器的检测装置,包括控制系统、计数显示系统、工作台1、设于工作台1上的测试圆台7、测试圆台转动装置及对称设于测试圆台7两侧的两驱动装置,所述的测试圆台转动装置包括分割器9和设于测试圆台7下端的转动座8,所述的转动座8连接于所述的分割器9的输出轴上,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支架2、电机10、安装在支架2上且由电机10驱动的丝杠螺母传动机构3、安装于丝杠螺母传动机构3上的滑座4、横向设置且一端固定于滑座4上的支座5及用于驱动杆6,所述的驱动杆6竖向连接于支座5另一端,且所述的驱动杆6的末端置于所述的测试圆台7的上方。
所述的支座5上沿长度方向设有调节孔5.1,所述的驱动杆6与所述的支座5之间可拆式连接。
所述的驱动杆6与所述的支座5之间通过螺钉穿过调节孔5.1可拆式连接。
所述的测试圆台7的中间部位设有用于安装驱动器的安装孔7.1。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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