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钢塑复合式外丝直接头有效
申请号: | 201520827375.5 | 申请日: | 2015-10-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18485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3-30 |
发明(设计)人: | 吴鹏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鹏飞 |
主分类号: | F16L13/02 | 分类号: | F16L13/02 |
代理公司: | 苏州翔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51 | 代理人: | 刘计成 |
地址: | 215200 江苏省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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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复合 式外丝直 接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水管连接件技术领域,涉及一种钢塑复合式外丝直接头。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管接头是管道工程中的主要连接构件,目前管接头有金属材质和塑料材质的管接头两种,其中塑料管接头通过在管接头内形成凸起的塑料定位环实现两个不锈钢复合水管的定位,然后再进行热熔焊接,热熔焊接时,塑料定位环易变形产生粗糙的管壁,在管壁上易产生沉淀,滋生细菌,影响输水,而在管接头和不锈钢复合水管两端设置螺纹构件,其生产成本高。
而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研究的内容。
发明内容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钢塑复合式外丝直接头。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钢塑复合式外丝直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塑料直管和不锈钢直管;所述塑料直管的一端出口处设有承水口;所述不锈钢直管内衬于所述塑料直管的另一端内;所述不锈钢直管的一端为光面直管,其另一端为外丝连接段;所述外丝连接段凸伸出所述塑料直管的另一端的端面;所述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还设有环形沟槽;所述不锈钢直管与所述塑料直管热熔连接固定。
上述技术方案中,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1、上述方案中,所述环形沟槽与所述不锈钢直管一体成型。
2、上述方案中,所述环形沟槽为至少两个,在所述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沿周向均布。
3、上述方案中,所述承水口的内径尺寸大于所述不锈钢直管的外径尺寸。
4、上述方案中,所述不锈钢直管的外周壁与所述承水口的内壁之间形成容置腔。该容置腔防止在热熔固接是产生空穴以及热熔塑料挤出形成坎肩。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本实用新型通过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设置环形沟槽,使得塑料直管与不锈钢直管在热熔固定连接时,连接强度增大,加工容易,生产成本低。同时管材在连接时不会出现热熔塑料挤入管材内,不易产生沉淀,不易滋生细菌,输水通畅,生产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一种钢塑复合式外丝直接头,包括塑料直管1和不锈钢直管;所述塑料直管的一端出口处设有承水口3;所述不锈钢直管内衬于所述塑料直管1的另一端内;所述不锈钢直管的一端为光面直管21,其另一端为外丝连接段22;所述外丝连接段22凸伸出所述塑料直管1的另一端的端面;所述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还设有环形沟槽23;所述不锈钢直管与所述塑料直管1热熔连接固定。
所述环形沟槽23与所述不锈钢直管一体成型。
所述环形沟槽23为至少两个(图中未示出),在所述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沿周向均布。
所述承水口3的内径尺寸大于所述不锈钢直管的外径尺寸。
所述不锈钢直管的外周壁与所述承水口3的内壁之间形成容置腔4。该容置腔4防止在热熔固接是产生空穴以及热熔塑料挤出形成坎肩。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本实用新型通过不锈钢直管中段的外圆周面上设置环形沟槽,使得塑料直管与不锈钢直管在热熔固定连接时,连接强度增大,加工容易,生产成本低。同时管材在连接时不会出现热熔塑料挤入管材内,不易产生沉淀,不易滋生细菌,输水通畅,生产成本低。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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