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1029547.0 | 申请日: | 2015-12-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757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4-20 |
发明(设计)人: | 李超;阿斯娅·曼力克;郑逢令;刘梦;李莉;贠静;加林·巴班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疆畜牧科学院草业研究所;李超 |
主分类号: | G01N1/02 | 分类号: | G01N1/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 | 国省代码: | 新疆;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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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适用于 野外 取样 工作 折叠 便携 式样 方框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生态调查采样装备技术领域,更具体的,本发明涉及一种适于草地野外取样的折叠式便携装置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在野外生态调查中,很多教学、科研单位开展有关草地资源野外调查的科学研究工作时,要测定、分析草地植被的种类关系、产量,就要采用样方法在单位面积上开展研究工作,常常需使用样方框调查取样,通常科研人员都采用皮尺或细绳铁钉圈出一个正方形的样方框进行取样工作,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既降低了工作效率使测量数据不准确,而且损毁的塑料绳尺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将现有的野外取样设备上进行升级改造克服现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现状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不仅容易携带、使用简单,同时测量结果准确且绿色环保,对环境无影响,对于野外草地取样行业具有广泛的实用性。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包括四条等长的尺板,四条尺板通过铆钉将其连接成一条整体直尺,连接好的尺板,首尾用蝶形头螺丝和螺帽连接固定成一个四边形框;螺丝固定套焊接在尺板上,螺丝固定套将蝶形头螺丝固定在尺板上,使其可以旋转活动,且不会脱落;螺帽与螺丝固定套对应焊接在尺板另一对应面上。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四边形框通过定位台矫正固定为正方形方框。
在适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时,先将折叠的样方框打开,将连接好的四条尺板调整形成矩形,通过尺板上的定位台矫正固定为正方形,再通过蝶形头螺丝和螺帽固定样方框,使蝶形头螺丝可以旋转活动,且不会脱落。
本发明达到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折叠体积小便于携带,在平原荒漠、荒漠草原上取样效率高,且结实耐用,同时避免对环境中土壤及植物的伤害。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是一种结实耐用、易折叠、便于携带且绿色环保的折叠式便携样方框。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折叠状态示意图。
图3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折叠状态示意图二。
图4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在图1-4中:1-尺板,2-铆钉,3-定位台,4-蝶形头螺丝,5-螺丝固定套,6-螺帽。
具体实施例
结合附图1-4,举实施例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中,为了便于描述,将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式便携样方框中各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的描述是根据附图1的布图方式来进行描述的,如:上、下、左、右等位置关系是依据附图1的布图方向来确定的。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包括四条等长的尺板(1),四条尺板(1)通过铆钉(2)将其连接成一条整体直尺,连接好的尺板(1),首尾用蝶形头螺丝(4)和螺帽(6)连接固定成一个四边形框;螺丝固定套(5)焊接在尺板(1)上,螺丝固定套(5)将蝶形头螺丝(4)固定在尺板上,使其可以旋转活动,且不会脱落;螺帽(6)与螺丝固定套(5)对应焊接在尺板(1)另一对应面上。
所述四边形框通过定位台(3)矫正固定为正方形方框。
在适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时,先将折叠的样方框打开,将连接好的四条尺板(1)调整形成矩形,通过尺板(1)上的定位台(3)矫正固定为正方形,再通过蝶形头螺丝(4)和螺帽(6)固定样方框,使蝶形头螺丝(4)可以旋转活动,且不会脱落。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适用于野外取样工作的折叠便携式样方框装置是一种结实耐用、易折叠、便于携带且绿色环保的折叠式便携样方框。
如上所述,即可较好地实现本实用新型,上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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