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限位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1054775.3 | 申请日: | 2015-12-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189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11 |
发明(设计)人: | 张强;孙厚春;顾玲芳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B11/02 | 分类号: | B25B11/02;B25B27/14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57 | 代理人: | 刘洪勋 |
地址: | 215000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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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限位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夹持机构,尤其涉及一种紧固件的限位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我司的产品如汇流箱上的螺栓紧固在箱体上之前,需要在螺帽和箱 体之间垫上垫圈,以起到绝缘和防滑的作用,但是,在拧紧螺栓的过程中,该 垫圈会随着螺栓的转动而跟转,这样,会造成螺栓不能紧固在箱体上,时间久 了之后,螺栓会松开,汇流箱在运行过程箱体会振动,空隙变大,空气中的灰 尘或者雨水等可能渗入箱内,造成短路等危险。
有鉴于上述的缺陷,本设计人,积极加以研究创新,以期创设一种限位装 置,使其更具有产业上的利用价值。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利于将螺栓紧固在 箱体上的限位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限位装置,包括手柄以及与手柄一端固定连接的夹持端,所 述夹持端前端设有凹槽,该凹槽前端开口,且该凹槽从上至下贯穿夹持端,所 述凹槽边缘为圆弧,且该圆弧从凹槽开口到凹槽底部的圆弧段对应的半径逐渐 减小,所述手柄另一端设有把手。
具体的,该把手与手柄具有夹角,或该把手可折叠。
进一步的,所述凹槽边缘上分布有锯齿。
进一步的,所述手柄包括第一手柄和第二手柄,所述夹持端包括第一夹持 端和第二夹持端,所述第一夹持端和第二手柄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夹持端和第 一手柄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夹持端和第二手柄固定连接段与第二夹持端和第一 手柄固定连接段交叉设置并有活动杆贯穿所述交叉处,所述活动杆两端设有盖 帽。
进一步的,所述手柄中部设有圆通孔。
进一步的,所述手柄中部还设有长圆孔。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限位装置,前端设有带圆弧的凹槽,该凹槽可以将各种形状 的垫圈卡住,以便螺栓的顺利紧固,本实用新型的手柄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握紧 手柄,使得对垫圈的紧固更容易。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 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 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限位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另一种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见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所述的限位装置,包括手柄1以 及与手柄1一端固定连接的夹持端2,夹持端2前端设有凹槽,该凹槽前端开口, 且该凹槽从上至下贯穿夹持端2,凹槽边缘3为圆弧,且该圆弧从凹槽开口到凹 槽底部的圆弧段对应的半径逐渐减小,手柄另一端设有把手4;圆弧从凹槽开口 到凹槽底部的圆弧段对应的半径逐渐减小的作用在于,靠近凹槽开口处口径更 大,靠近凹槽底部圆弧对应半径更小,这样,夹持端可以适应不同规格不同形 状的垫圈。
具体的,该把手与手柄具有夹角,或该把手可折叠;这样,在垫圈周围只 有箱体时,方便工作人员通过握持把手来紧固垫圈。
为了提高夹持端的夹持力,增大夹持时的摩擦力,凹槽边缘3上分布有锯 齿(图中未示出);这样,锯齿可以与垫圈的棱角处产生一定的卡夹力,增加了夹 持力度,垫圈被夹持端夹住后,不容易滑动。
参见图2,为了使得夹持端可以适应更大规格的垫圈,手柄包括第一手柄5 和第二手柄6,夹持端2包括第一夹持端7和第二夹持端8,第一夹持端7和第 二手柄6固定连接,第二夹持端8和第一手柄5固定连接,第一夹持端7和第 二手柄6固定连接段与第二夹持端8和第一手柄5固定连接段交叉设置并有活 动杆9贯穿所述交叉处,活动杆9两端设有盖帽(图中未示出);这样,通过撑 开第一手柄和第二手柄之间的距离,可以使得第一夹持端和第二夹持端之间的 距离更大,可以夹持住更大规格的垫圈。
为了方便本实用新型的存取,手柄中部设有圆通孔10;这样,通过圆通孔, 可以悬挂在墙壁或柜壁上,节省空间。
为了防止在夹持垫圈过程中,夹持端随着垫圈一起转动,手柄1中部还设 有长圆孔11;这样,可以通过其它物件卡在长圆孔中来保证手柄和夹持端的稳 定。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应 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 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 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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