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空气净化器用壳体上盖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521137867.8 | 申请日: | 2015-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51700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9 |
发明(设计)人: | 许正荣;麻超;朱正萍;徐斌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盟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13/20 | 分类号: | F24F13/20 |
代理公司: | 苏州翔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51 | 代理人: | 刘计成 |
地址: | 215000 江苏省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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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空气净化 器用 壳体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室内型空气净化器,涉及一种采用水洗方式对空气进行净化的空气净化器;尤其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用壳体上盖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尤其是空气污染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我国空气污染情况尤为严重,PM2.5严重超标,这些污染物进入到人们的体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人们对如何净化空气的问题也变得越为越为关注,各种空气净化器也就应运而生。空气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可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使用空气净化器,尤其是在装修后的室内以及人员较多的办公室、空调房等。目前家庭中使用的空气净化器都是采用干式多层过滤吸附的方法(如静电吸附、活性炭吸附、HEPA过滤等)对空气进行净化,再配以各种催化、分解方法。这类空气净化器在工作时,污染物会直接堆积在过滤装置的滤网上,长期积累的话会使滤网上的气孔堵塞,影响空气过滤效果,积累在滤网上的粉尘会成为细菌的繁衍体而形成二次污染。而且现有滤网一般都无法清洗,只能进行更换,这样就会使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成本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人们考虑采用水洗的方式对空气进行净化,目前市场上常用的水洗空气净化器主要就是采用淋水的方式对空气进行加湿净化。经过水洗区的空气进入到空气过滤区后,空气过滤筒能够对经过水洗后的空气进行进一步的过滤,滤除掉不能被水清除的有毒有害气体,这样就可保证经过净化的空气干净、清新。但由于风机抽风的作用,位于气体通道出风口一侧向外溅出的水会比较大,为此在气体通道靠近空气过滤区一端的挡水水帘外侧设有两层隔水网,这样几乎就不会有水向外溅出,同时也可防止空气过滤区内的滤筒被水打湿。同时在壳体上盖上对应空气过滤区也采用密封设置。这种结构已使用很久,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含有水汽的空气由于不能透过空气过滤区,都聚集在空气过滤区的顶部形成水滴,久而久之就会滴落下来,打湿滤筒,影响滤筒的过滤效果。
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着重要研究的内容。
发明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空气净化器用壳体上盖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空气净化器用壳体上盖结构,包括上盖盖体;所述上盖盖体的内侧面上设有对应于所述空气净化器的空气过滤区的密封挡圈;所述密封挡圈上对应气流通过方向的周边上设有通气凹槽;所述上盖盖体上还设有透明观察窗和香薰液注入孔;所述香薰液注入孔位于所述透明观察窗的旁侧。
上述方案中,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1、上述方案中,所述透明观察窗为长方形。
2、上述方案中,所述透明观察窗为设置在所述上盖盖体上的观察窗口和盖设在所述观察窗口上的透明板。
3、上述方案中,所述上盖盖体的内侧面上设有纵横交错的加强筋。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本实用新型在上盖盖体内侧的密封挡圈上开设通气凹槽,含有水汽的空气可以经通气凹槽透过空气过滤区,避免了水滴的凝结,延长了过滤筒的使用寿命。在上盖盖体上设置透明观察窗,使得用户可以透过透明观察窗观测到空气净化器内部的水幕喷淋效果。另外在上盖盖体上加设香薰液注入孔,在运行前将香薰液或香水经上述香薰液注入孔加入空气净化器内,使其室内空气清新芬芳,使室内弥漫香味,提高了用户的生活品质。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紧凑,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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