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婴儿车有效
申请号: | 201580050082.3 | 申请日: | 2015-09-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6715237B | 公开(公告)日: | 2019-10-01 |
发明(设计)人: | 宇佐修一郎;浅野顺一;山口勲 | 申请(专利权)人: | 康贝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62B9/10 | 分类号: | B62B9/10;F16B7/20 |
代理公司: | 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017 | 代理人: | 韩登营;高伟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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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婴儿 用于 部件 | ||
1.一种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
筒状部件;和
端部零部件,其固定于所述筒状部件的至少一侧的开口的端部,
所述端部零部件具有:
内侧支承部,其为插入所述筒状部件内的内侧支承部,且具有以环状区域来与所述筒状部件的内表面相面对的内侧相向面;和
外侧支承部,其具有以环状区域来与所述筒状部件的外表面相面对的外侧相向面,
所述端部零部件包括:
第1部件,其具有所述内侧支承部和与所述内侧支承部一体形成的基部;和
第2部件,其与所述第1部件分别形成,且具有所述外侧支承部和凸缘部,其中,所述凸缘部从所述外侧支承部的端部延伸出来且与所述筒状部件的端面相面对,
所述凸缘部被夹持于所述第1部件的所述基部与所述筒状部件的端面之间。
2.一种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
筒状部件;和
端部零部件,其固定于所述筒状部件的至少一侧的开口的端部,
所述端部零部件具有:
内侧支承部,其为插入所述筒状部件内的内侧支承部,且具有以环状区域来与所述筒状部件的内表面相面对的内侧相向面;和
外侧支承部,其具有以环状区域来与所述筒状部件的外表面相面对的外侧相向面,
所述端部零部件包括:
第1部件,其具有所述外侧支承部和与所述外侧支承部一体形成的基部;和
第2部件,其与所述第1部件分别形成,且具有所述内侧支承部和凸缘部,其中,所述凸缘部从所述内侧支承部的端部延伸出来且与所述筒状部件的端面相面对,
所述凸缘部被夹持于所述第1部件的所述基部与所述筒状部件的端面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前腿、后腿和把手,
所述筒状部件形成所述前腿、所述后腿和所述把手中的一个以上的至少一部分。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
前腿;
后腿;
扶手,其与所述前腿和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第1连杆单元,其与所述扶手连接且能够转动;
第2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前腿连接且能够转动;和
第3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1连杆单元同所述第2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2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3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2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筒状部件形成所述前腿、所述后腿、所述第1连杆单元、所述第2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一个以上的至少一部分。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
一对前腿;
一对后腿;
一对扶手,其与所述前腿和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一对第1连杆单元,其与所述扶手连接且能够转动;
一对第2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前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一对第3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后方连结部件,其连结所述一对后腿;和
连杆连结部件,其连结所述一对第2连杆单元,
所述第1连杆单元同所述第2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2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3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2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筒状部件形成所述前腿、所述后腿、所述第1连杆单元、所述第2连杆单元、所述第3连杆单元、所述后方连结部件和所述连杆连结部件中的一个以上的至少一部分。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连杆单元形成把手的一部分。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
具有:
前腿;
后腿;
扶手,其与所述前腿和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
第1连杆单元,其与所述扶手连接且能够转动;
第2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前腿连接且能够转动;和
第3连杆单元,其与所述后腿连接且能够转动;和
把手,其与所述第1连杆单元、所述第2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个以上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1连杆单元同所述第2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2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3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第3连杆单元同所述第1连杆单元和所述第2连杆单元中的至少一方连接且能够转动,
所述筒状部件形成所述前腿、所述后腿、所述第1连杆单元、所述第2连杆单元、所述第3连杆单元和所述把手中的一个以上的至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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