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免疫刺激剂治疗癌症有效
申请号: | 201580057457.9 | 申请日: | 2015-10-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48279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9-03 |
发明(设计)人: | R·S·金;C·塔特希尔;F·布洛贝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赛生药品股份国际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22 | 分类号: | A61K38/22;A61K38/00;A61K38/10 |
代理公司: | 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11494 | 代理人: | 封新琴 |
地址: | 开曼群***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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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免疫 刺激剂 治疗 癌症 | ||
1.包含免疫刺激剂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其转移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治疗有效量的第一免疫刺激剂和第二免疫刺激剂,其中所述第一免疫刺激剂为α胸腺素肽,且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为程序化细胞死亡-1(PD-1)抑制剂,并且其中所述癌症为黑素瘤。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为人。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为针对PD-1的抗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PD-1抑制剂为抑制PD-1的配体的试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抑制PD-1的配体的试剂为抗PD-L1抗体。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另一抗癌剂。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是以每天0.01-1000mg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是在至少一部分所述治疗期间以每天0.1-10m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的所述剂量在每天0.5-10mg范围内。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为胸腺素α1(TA1)。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向所述受试者每天施用TA1持续1-10天的时间段,随后1-5天不施用TA1。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3-5天,随后2-4天不施用TA1。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4天,随后3天不施用TA1。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还包含激酶抑制剂。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激酶抑制剂包含索拉非尼。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激酶抑制剂是以每天10-200m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抗肿瘤热休克凋亡活化剂(HSAA)。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SAA包含STA-4783(伊利司莫)。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HSAA是以每天0.01-10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还包括施用针对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的抗体。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CTLA4抗体包括9H10、MDC010、1F4、BNI3、Q01、A01、M08、1B8、WKH203、ab9984、ab13486、伊匹单抗、替西木单抗或其组合。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CTLA4抗体是以每天0.001-5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
2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还包括施用烷化抗肿瘤剂(Alk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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