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光致发光标记的光学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580077463.0 | 申请日: | 2015-01-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7438514B | 公开(公告)日: | 2019-10-18 |
发明(设计)人: | A·库玛;李晨光;W·D·卡彭特;J·M·弗里亚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光学转变公司 |
主分类号: | B29D11/00 | 分类号: | B29D11/00;B41M3/00;G02C7/02;G02C7/1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孙悦 |
地址: | 美国佛***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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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光致发光 标记 光学 制品 | ||
1.光学制品,其包含:
(a)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光学基底,其中所述第一表面暴露于光化辐射源;
(b)位于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一表面上和内中至少之一的标记,其中所述标记包含至少一种光致发光材料;以及
(c)包含至少一种光致变色化合物的光致变色层,其中所述光致变色层在所述光学基底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表面上方,
其中所述光致变色化合物在暴露于所述光化辐射源之后具有活化时间,和所述标记在至少一部分所述活化时间期间发光并且是能目视观察到的,和
其中在至少一部分所述活化时间期间,
所述标记当从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二表面观察时是能目视观察到的,和
所述标记当从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一表面观察时是基本上不能目视观察到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在所述活化时间之后,所述标记是基本上不能目视观察到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化辐射源包括紫外光。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二表面在其中没有光致变色材料,和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二表面在其上没有包含光致变色材料的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标记在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一表面内。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学基底包含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和它们的组合的光学材料。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
所述光学基底的所述第一表面由第一层限定,
所述标记在在所述第一层上和内中至少之一,以及
所述光致变色层在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层上方。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基体材料,其选自热塑性聚合物基体材料,交联的聚合物基体材料,和它们的组合。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致变色层包含基体材料,其选自热塑性聚合物基体材料,交联的聚合物基体材料,和它们的组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致变色化合物选自茚并稠合的萘并吡喃,萘并[1,2-b]吡喃,萘并[2,1-b]吡喃,螺芴并[1,2-b]吡喃,菲基吡喃,喹啉吡喃,氟蒽并吡喃,螺吡喃,苯并噁嗪,萘并噁嗪,螺(二氢吲哚)萘并噁嗪,螺(二氢吲哚)吡啶并苯并噁嗪,螺(二氢吲哚)荧蒽酮,螺(二氢吲哚)喹喔啉,俘精酰胺,俘精酰亚胺,二芳基乙烯,二芳基烷基乙烯,二芳基烯基乙烯,非热可逆光致变色化合物,和它们的混合物。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选自荧光染料、荧光颜料、磷光染料、磷光颜料和它们的组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学制品选自眼用制品、展示用品、窗、镜子以及有源液晶单元和无源液晶单元。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光学制品,其中所述光学制品选自眼用制品,和所述眼用制品选自矫正镜片、非矫正镜片、隐形眼镜、眼内镜片、放大镜、保护镜片、遮阳板、运动面具、面罩和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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