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适于机械化制种的水稻恢复系创制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610001271.8 | 申请日: | 2016-01-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32432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04 |
发明(设计)人: | 马廷臣;李泽福;夏加发;王元垒;周坤能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01H1/02 | 分类号: | A01H1/02;A01H1/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30001 ***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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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适于 机械化 制种 水稻 恢复 创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适于机械化制种的水稻恢复系创制方法。
背景技术
水稻是我国乃至亚洲主要作物,我国杂交水稻的种植面积超过2000万公 顷,并且具有广阔的推广前景,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杂交水稻机械化制种是一个难点,如何保证父本的花粉充足,并且有 效的散布给母本,进而提高制种产量,是研究者和制种者关注的焦点之一。由 于水稻是一种自花授粉作物,其雄蕊位于水稻颖壳内部,制种时必须通过剧烈 的物力震动,才可以传播,效率十分低下。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于机械化制种的水稻恢复系创制 方法。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适于机械化制种的水 稻恢复系创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出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种质资源,其 中长花丝为必选筛选条件,其雄蕊必须伸出颖壳以外,利于散粉;
(2)以筛选出的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种质资源 为供体,以杂交稻恢复系为受体,进行杂交;
(3)在杂交分离F2代选择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单株 为母本,以所述杂交稻恢复系为父本连续回交,当回交后代除具备长花丝、大 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外,其它农艺性状与回交亲本相同,即可停止回交;
(4)选择与对应杂交稻恢复系表现一致,但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 壳张角特性的回交后代作为备选恢复系,进行杂交,筛选杂交后具有强优势 F1的恢复系作为制种亲本;
(5)通过试制种确定最佳的父母本比例为父∶母=1∶5~20。
作为优选:
步骤(2)中所述杂交稻恢复系为两系或三系恢复系,进一步优选,步骤 (2)中所述杂交稻恢复系为93-11。
步骤(3)中所述回交的代数为2~6代。
在步骤(5)中,为利于风力授粉,栽种时父母本栽插成行的方向应垂直 于父母本开花季节制种地的主要风向,且赶粉时无须剧烈的物理震动传播花 粉。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选择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的种质资源作为适于机械化制种的 优良性状供体,可以大大提高制种父本的花粉量和传播效率。
2)通过创制具有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等特性的恢复系,可以减 少制种的人力和物力投入,降低制种成本,提高制种产量。
3)通过使用具有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等特性的恢复系,可以扩 大制种时母本的种植行数,降低父本的种植行数,可以大大提高制种田的利用 效率,提高制种产量。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针对目前杂交水稻机械化制种的技术难点,利用具备长花丝、大 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种质资源,通过杂交、回交等育种手段,创制综 合性状优良,且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强恢复系,提高 制种父本花粉散布能力,进而提高制种效率,以适应机械化制种。
一种适于机械化制种的水稻恢复系创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通过田间观察,对国内外种质资源进行筛选,筛选出具备长花丝、大 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种质资源,其中长花丝为必选筛选条件,其雄蕊 必须伸出颖壳以外,利于散粉。
2.以筛选出的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水稻种质资源为 供体,以目前生产中使用的杂交稻恢复系如93-11为受体,进行杂交。
3.在杂交分离F2代选择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的单株为 母本,以杂交稻恢复系如93-11为父本连续回交,回交的代数视回交的效果而 定,当回交后代除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张角特性外,其它农艺性状与 回交亲本相同,即可停止回交,一般需回交2~6代。
4.选择与对应杂交稻恢复系表现一致,但具备长花丝、大雄蕊、大颖壳 张角特性的回交后代作为备选恢复系,进行杂交,筛选杂交后具有强优势F1 的恢复系作为制种亲本。
5.通过试制种确定最佳的父母本比例为父∶母=1∶5~20,
6.为利于风媒传粉,栽种时父母本栽插成行的方向应垂直于父母本开花 季节制种地的主要风向(如开花时当地主要风向为南风,则栽插时就应将父母 本秧苗栽插为东西向的一行),由于花蕊伸出颖壳以外,赶粉时无须剧烈的物 理震动传播花粉。
以上所述的本发明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 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 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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