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610090000.4 | 申请日: | 2016-02-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96069B | 公开(公告)日: | 2019-07-26 |
发明(设计)人: | 张建;陆海波;吴克俭;高宏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陆海波;张建 |
主分类号: | A61B17/68 | 分类号: | A61B17/68;A61B17/86 |
代理公司: | 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471 | 代理人: | 王淑玲 |
地址: | 100000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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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股骨颈 骨折 固定 装置 | ||
1.一种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包括:固定螺钉(1)和即时加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螺钉(1)的前部设置有第一螺纹(2),所述即时加压装置设置在所述固定螺钉(1)的尾端,所述固定螺钉(1)的尾端开设有固定腔(6),所述固定腔呈正六棱柱状;
所述即时加压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螺钉尾端的第二螺纹(4)、加压螺母(3)和固定板(5),所述加压螺母(3)与所述第二螺纹(4)相配合设置;所述固定板(5)的内侧面为与股骨干相适应的弧形板,所述固定板(5)上开设有钉孔(51),所述固定螺钉与固定板之间能够相对滑动;
所述钉孔(51)内设置有固定台,钉孔包括第一钉孔和与所述第一钉孔相连通的第二钉孔,所述第二钉孔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一钉孔的直径,所述第一钉孔的直径与所述第一螺纹(2)的外径相同,所述第二钉孔的直径与所述加压螺母(3)的外径相同;
所述第一螺纹(2)的螺纹直径大于所述固定螺钉(1)的柱体直径;所述第二螺纹(4)的螺纹直径等于所述固定螺钉(1)的柱体直径,且所述第一螺纹(2)和所述第二螺纹(4)的方向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板(5)包括股骨头固定区域和股骨干固定区域,所述固定螺钉(1)通过钉孔(51)安装在所述股骨头固定区域,所述股骨干固定区域通过锁定钉孔(53)安装有锁定钉。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压螺母(3)为圆柱体,所述加压螺母(3)在横向上设置有1/4程~1/2程的内螺纹,所述内螺纹设置在所述加压螺母(3)的后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压螺母(3)的尾端侧面上设置有拆卸槽(31),所述拆卸槽(31)的个数至少为两个,且所有的所述拆卸槽(31)以所述加压螺母(3)的圆心为中心呈环形分布。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加压装置还包括与所述加压螺母(3)相配合的改锥,所述改锥的工作面上设置有与所述拆卸槽(31)相配合的凸起。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股骨颈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螺钉(1)的个数为3~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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