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字货币的银行存储的方法及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610179162.5 | 申请日: | 2016-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230299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7-16 |
发明(设计)人: | 姚前;李会锋;温信祥;李连三;王栋兵;刘浩;赵欣;唐晓雪;刘文舒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G07F19/00 | 分类号: | G07F19/00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张一军;姜劲 |
地址: | 100070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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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数字 货币 银行 存储 方法 系统 | ||
1.一种使用数字货币芯片卡的银行存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受理终端设备在与数字货币芯片卡建立通信连接后,接收外部操作输入的存款信息,并将所述存款信息发送至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所述存款信息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数字货币芯片卡信息以及与存款金额等值的数字货币,所述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签名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
所述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在接收到所述存款信息后,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发送变更属主的请求;
所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在接收到所述变更属主的请求后,将所述数字货币的属主变更为所述商业银行,并对所述存款账户的金额进行变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受理终端将所述存款信息发送至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的操作之前,还包括:
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以及确认存款的数字货币的属主与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相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发送变更属主的请求的操作之前,还包括:
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合法性、确认银行卡的合法性以及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属主是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将所述存款用户的数字货币的属主变更为商业银行的操作之前,还包括:
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合法性、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属主是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存款账户的金额进行变更包括:
将权属登记信息中所述数字货币的钱包地址更改为所述商业银行代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存款用户的账户金额进行变更之后,还包括:
所述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向存款用户和所述受理终端设备发送用于表示交易成功的提示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所对应的钱包地址包括该数字货币芯片卡的卡号的哈希值。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包括以下形态:可视蓝牙IC卡形态、IC卡形态、手机-eSE卡形态、手机-安全SD卡形态、手机-SIM卡形态。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受理终端设备是ATM机。
10.一种使用数字货币芯片卡的银行存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受理终端设备、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其中,
所述受理终端设备,用于与数字货币芯片卡建立通信连接后,接收外部操作输入的存款信息,并将所述存款信息发送至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所述存款信息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数字货币芯片卡信息以及与存款金额等值的数字货币,所述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签名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
所述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存款信息后,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发送变更属主的请求;
所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变更属主的请求后,将所述数字货币的属主变更为所述商业银行,并对所述存款账户的金额进行变更。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使用数字货币芯片卡的银行存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受理终端还用于:
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以及确认存款的数字货币的属主与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相符。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使用数字货币芯片卡的银行存储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还用于:
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合法性、确认银行卡的合法性以及确认所述数字货币的属主是所述数字货币芯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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