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气化炉在审
申请号: | 201610637466.1 | 申请日: | 2016-08-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6867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2-13 |
发明(设计)人: | 张建胜;马宏波;裴世钊;宋文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C10J3/48 | 分类号: | C10J3/48;C10J3/50;C10J3/52;C10J3/72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201 | 代理人: | 黄德海 |
地址: | 030032***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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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气化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煤气化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气化炉。
背景技术
相关技术中的气化炉,在壳体内设置激冷室,使废热室排出的粗煤气和灰渣粗煤气和灰渣经过下降管通入激冷室的液域内进行降温洗涤。但是此方式会导致液位波动较大,洗涤不充分,而且需要额外增加气化炉的高度,结构不紧凑,加大了装置设备和土建成本。
发明内容
本发明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发明提出一种气化炉,该气化炉具有洗涤效果好、结构紧凑、成本低等优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提出一种气化炉,所述气化炉包括:外壳,所述外壳上设有外壳进口和卸渣口,所述外壳内形成有用于进行气化反应的气化腔、用于回收所述气化腔发生产物的热量的废热腔以及用于收集所述气化腔排出的灰渣的集渣槽,所述气化腔位于所述废热腔的上方且所述集渣槽位于所述废热腔的下方,所述气化腔与所述外壳进口连通,所述卸渣口与所述集渣槽连通;用于对所述气化腔发生产物进行洗涤的文丘里洗涤器,所述文丘里洗涤器位于所述集渣槽内且与所述废热腔连通,所述外壳上设有与所述文丘里洗涤器连通的洗涤水进口和煤气出口。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气化炉,具有洗涤效果好、结构紧凑、成本低等优点。
另外,根据本发明上述实施例的气化炉还可以具有如下附加的技术特征: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的气化炉还包括:气化腔体,所述气化腔体设在所述外壳内且与所述外壳的内表面间隔设置,所述气化腔形成在所述气化腔体内,所述气化腔体上设有气化腔出口以及与所述外壳进口连通的气化腔进口;废热腔体,所述废热腔体设在所述外壳内且与所述外壳的内表面间隔设置,所述废热腔形成在所述废热腔体内,所述废热腔体上设有废热腔出口以及与所述气化腔出口连通的废热腔进口。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气化炉还包括喷嘴,所述气化腔进口通过所述喷嘴与所述外壳进口连通。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喷嘴的上端露出所述外壳且下端通过所述外壳进口和所述气化腔进口伸入所述气化腔。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外壳的下部构成所述集渣槽。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卸渣口形成在所述外壳的底壁上。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文丘里洗涤器可以为多个且均与所述废热腔连通。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文丘里洗涤器的长度方向沿竖直方向定向。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文丘里洗涤器上设有与所述洗涤水进口连通的洗涤器进水口以及与所述煤气出口连通的洗涤器出气口,所述洗涤器进水口位于所述文丘里洗涤器的侧壁上且邻近所述文丘里洗涤器的上端,所述洗涤器出气口位于所述文丘里洗涤器的下端面上。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煤气出口和所述洗涤水进口位于所述集渣槽的额定液位的下方。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气化炉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气化炉1、外壳100、外壳进口110、卸渣口120、洗涤水进口130、煤气出口140、集渣槽150、气化腔体200、气化腔210、气化腔进口220、气化腔出口230、废热腔体300、废热腔310、废热腔进口320、废热腔出口330、文丘里洗涤器400、洗涤器进水口410、洗涤器出气口420、喷嘴50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发明,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轴向”、“径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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