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适用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在审
申请号: | 201610941754.6 | 申请日: | 2016-10-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6845992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13 |
发明(设计)人: | 刘开和 | 申请(专利权)人: | 武汉平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20/40 | 分类号: | G06Q20/40;G06Q20/2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430056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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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适用于 互联网 交易平台 信用 额度 管理办法 | ||
1.一种适用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可申请平台的信用额度作为支付媒介代替现金支付;信用额度的具体数额用户可自主申请;信用额度的免息期时长用户可自主申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提交的信用申请需要通过系统后台审核,审核条件包括:
客户分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企业用户需要提交营业执照、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人签名的信用申请书;个人用户需要提交身份证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签名的信用申请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企业用户申请额度的大小是否批准取决于用户所属单位的规模、性质、资质是否齐全;个人用户申请额度的大小是否批准取决于个人用户的收入情况、不动产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在免息期内使用信用额度可无需偿还利息,免息期结束后即自动按申请信用协议约定的利息额计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交易行为,交易的其中一方会赚取到使用信用额度完成交易的费用,此时赚钱方想要通过提现功能获取真实的货币,系统会根据这笔信用额度费用是否处于免息期来作出一定的处理来减少交易平台方因为信用免息期可自主设定所带来的利息损失。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于免息期内的信用额度,在信用申请方未偿还该笔信用之前,通过交易获得该笔信用的一方如想提现则需要承担免息期时间差所带来的利息;在信用申请方还清该笔信用之后,通过交易获得该笔交易金的一方如想提现则不需要缴纳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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