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促进木薯雄花转性的调节剂及其制备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610985422.8 | 申请日: | 2016-11-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145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10 |
发明(设计)人: | 韦丽君;俞奔驰;卢赛清;雷开文;郑华;文峰;付海天;罗燕春;田益农;吕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01N43/38 | 分类号: | A01N43/38;A01N37/10;A01N27/00;A01N57/20;A01P2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279 | 代理人: | 朱志宽 |
地址: | 530001 广***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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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促进 木薯 雄花 调节剂 及其 制备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木薯育种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木薯雄花转性的调节剂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杂交育种是通过两个遗传性不同的生物体进行杂交获得的杂种,继而对杂种后代加以培育选择,创造新品种的方法。目前,杂交育种是国内外应用最广泛,而且成效最大的育种方法之一,也是人工创造变异和利用变异的重要育种方法。
木薯(Manihot esculenta Crantz.)别名木番薯,属于双子叶植物纲大戟目大戟科木薯属多年生(热带亚热带)或一年生(温带)灌木。木薯是木薯属98个种中的唯一栽培种,有“淀粉之王”和“地下粮仓”之誉称,全球约10亿人口依赖木薯为基本食物。此外,木薯还可以加工生产出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酒精、纺织、造纸等行业中的淀粉糖、酒精、有机化学品和精细化学品,是优良的工业原料。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木薯类产品均是进口量大于出口量,且进出口逆差不断扩大、供不应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保持总产的增产。在木薯增产的诸多因素中,培育高产新品种是最快捷有效的技术途径,而杂交育种是其中的主要途径之一。
木薯起源于热带美洲的巴西与哥伦比亚干湿交替河谷,它在热带地区表现正常开花结实。我国的大部分木薯产区(广西、云南和广东等)地处亚热带,自然条件下木薯不能按照杂交育种要求进行正常的开花、授粉受精。随着“一种木薯开花调控技术”(授权公告号CN103733859A)和“一种亚热带地区促进木薯开花杂交育种方法”(申请公布号CN 104542254A)的公开发布,开辟了我国木薯杂交育种工作的新篇章。但是,无论是木薯自然开花还是人工调控开花,均存在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问题。木薯雌花、雄花和两性花同株异花,雌花和两性花的花蕾卵形、雄花的花蕾阔卵形,雄花多,具有雌性器官的雌花、两性花少,严重影响木薯杂交制种工作,木薯杂交育种效率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针对上述木薯雄花多,雌花、两性花少,花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而造成木薯杂交制种困难的问题,而提供一种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及其制备方法,从而达到提高木薯雌花和两性花比例的方法。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促进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其由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和营养剂组成。
作为优选,所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包括以下组分:生长素100-500ug/L和乙烯利500-800ug/L。
作为优选,所述的营养剂,包括以下组分:腐植酸200-800mg/L和氨基酸50-200mg/L。
作为优选,所述的生长素类为吲哚乙酸、吲哚丁酸和α-萘乙酸中的一种。
作为优选,所述的生长素类为α-萘乙酸。
作为优选,所述的吲哚乙酸的剂型为粉剂,其有效成分99%;所述的吲哚丁酸的剂型为粉剂,其有效成分99%;所述的α-萘乙酸的剂型为粉剂,其有效成分99%。
作为优选,所述的乙烯利的剂型为水剂,其有效成分40%。
作为优选,所述的腐植酸的剂型为粉剂,其有效成分50%。
作为优选,所述的氨基酸的剂型为水剂,有效成分10%。
本发明还提供了所述的促进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先将生长素先溶解于乙醇中,得到生长素原液,乙醇的用量以植物生长调节剂刚好完全溶解为宜;
(2)再按配方称取腐植酸,量取生长素原液、乙烯利、腐植酸和氨基酸,依次加入水中,搅拌均匀,即得促进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
作为优选,步骤(1)中乙醇的加入量为将生长素完全溶解为止。
本发明还提供了所述的促进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的施用方法:在木薯出现花芽并具备开花能力的现蕾始期,开始喷上述配制的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剂,每隔7天喷施1次,连续喷施4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木薯雄花转性调节制在具备开花能力的木薯现蕾始期施用,可定向诱导提高具有雌性器官的两性花和雌花形成,显著增加具有雌性器官花朵的比例,转性调控后的雌性器官花朵的比例可提高2.73-5.51倍。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发明,但不用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在不背离本发明精神和本质的情况下,对本发明方法、步骤或条件所作的修改或替换,均属于本发明的范围。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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