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短路故障限流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611008747.7 | 申请日: | 2016-11-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67864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31 |
发明(设计)人: | 顾孙珺;孙平;陆华俊;孙国庆 | 申请(专利权)人: | 合肥普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H02H9/02 | 分类号: | H02H9/02;H02J3/16 |
代理公司: | 合肥天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34115 | 代理人: | 金凯 |
地址: | 230088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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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短路 故障 限流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力系统配电设备限流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超导故障限流器。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电负荷的急剧增长,电网容量的增大,不断增大的短路电流对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的冲击越来越大;同时,现有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已难以满足开断巨大短路电流。因此为解决这一重大难题,限流电抗器被串接回路中的方式广泛应用在电力系统输配电系统中。限流电抗器串联在回路中虽可限制短路电流强度,减小短路电流对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冲击,以及维持母线电压,避免短路故障的进一步扩大。但目前所采用的限流装置,都需要额外的直流系统为超导直流线圈供电,以使正常工作时铁芯处于深度饱和状态,致使限流器制造成本增加,体积增大,可靠性降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短路故障限流装置,该装置结构简单、体积小、成本低,不需要直流系统和超导直流线圈,可以有效限制故障电流的上升率和峰值。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短路故障限流装置,包括安装在配电柜中的限流电抗器、补偿电容器、避雷器、氧化锌非线性电阻及智能保护系统,所述限流电抗器经氧化锌非线性电阻与补偿电容器串联,所述限流电抗器的两端并联有支路开关,所述支路开关通过安装在配电柜中的控制器控制其开断,所述避雷器并联在氧化锌非线性电阻和补偿电容器的两端,所述智能保护系统用于保护补偿电容器不被烧坏。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
所述智能保护系统包括双向可控硅,所述双向可控硅并联在补偿电容器与氧化锌非线性电阻的两端。
所述智能保护系统还包括高速涡流开关,所述高速涡流开关并联在双向可控硅的两端。
所述高速涡流开关为真空灭弧断路器。
所述支路开关为真空灭弧断路器。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本发明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体积小、成本低,不需要直流系统和超导直流线圈,可以有效限制故障电流的上升率和峰值。通过串联补偿电容器,以补偿线路的分布感抗,提高系统的稳定性,改善线路的电压质量,加大送电距离和增大输送能力,提高了电能的综合利用率。负载回路中串接的限流电抗器通过智能控制系统控制其投退,使得在正常供电运行状态下,限流电抗器被支路开关短接,无论负载如何变化,使用户负载端电压等于母线电压。限流电抗器被支路开关短接后,不会给用户造成任何的经济负担,在额定运行状态下,实现限流电抗器零损耗的经济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电气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短路故障限流装置,包括安装在配电柜中的限流电抗器1、补偿电容器3、避雷器6、氧化锌非线性电阻7及智能保护系统,限流电抗器1经氧化锌非线性电阻7与补偿电容器3串联,限流电抗器1的两端并联有支路开关4,支路开关4通过安装在配电柜中的控制器控制其开断,避雷器6并联在氧化锌非线性电阻7和补偿电容器3的两端,智能保护系统用于保护补偿电容器3不被烧坏。
智能保护系统包括双向可控硅2和高速涡流开关5,双向可控硅2并联在补偿电容器3与氧化锌非线性电阻7的两端。该高速涡流开关5并联在双向可控硅2的两端。本实施例中,高速涡流开关5和支路开关4均采用真空灭弧断路器。
工作原理如下:当线路发生短路故障时,线路电流超过正常运行允许范围时,高速涡流开关5快速将串联补偿电容器1短接,确保串联补偿电容器1的安全;同时把限流电抗器1串联回路中,使限流电抗器1能有效限制短路电流的强度,减小短路电流对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冲击,避免短路故障的进一步扩大。当补偿电容器3的端电压超过可双向控硅2导通电压时,该双向可控硅2导通,从而把补偿电容器3短接,防止补偿电容器3因过压而损坏;当补偿电容器3被保护后,氧化锌非线性电阻7立即对补偿电容器3放电,释放补偿电容器3内的电能;当双向可控硅2通过的电流小于续流电流时,双向可控硅2立即断开,此时高速涡流开关5合闸,该补偿电容器3由高速涡流开关5保护;当短路故障切除后,线路电流返回正常值时,控制器发出分闸命令,高速涡流开关5断开,使补偿电容器3投入线路运行。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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