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车险理赔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611197503.8 | 申请日: | 2016-12-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51596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10 |
发明(设计)人: | 卜城格;吴英华;朱波;闫帅;王祖元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保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40/08 | 分类号: | G06Q40/08 |
代理公司: |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283 | 代理人: | 张苗,罗攀 |
地址: | 24100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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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险 理赔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保险系统领域,具体地,涉及车险理赔方法。
背景技术
传统车辆保险理赔时,用户需要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确认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理赔程序复杂,不同的理赔专员对理赔的条款理解不一致,也可能造成理赔的标准不一致,给用户造成极大的不便。
同时,由于无法解决理赔专员需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实际考察审核,无论事故造成的损伤后果是严重还是轻微,都需要指派理赔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去处理交通意外事故,导致其理赔时效速度慢,理赔过程复杂,无法完善理赔管理环节。
因此,急需要提供一种快捷方便地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并且能够节省保险公司人力物力、简化理赔过程、完善理赔管理环节的车险理赔方法。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车险理赔方法,该车险理赔方法快捷方便地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并且能够节省保险公司人力物力、简化理赔过程、完善理赔管理环节。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车险理赔方法,包括:
步骤1、保险公司采集车主的投保日期、联系方式、车牌及车架号并录入服务器,将能够与服务器实时通讯的软件安装至车主的行车记录仪上并将软件与车架号绑定;
步骤2、当车祸发生后,车主开启行车记录仪连接保险公司服务器,保险公司服务器接到连接请求后,接受并请求开启行车记录仪的摄像头;
步骤3、车主拍摄现场车祸情况,保险公司服务器接收行车记录仪现场拍摄画面后并参考从行车记录仪上调取的行车录像进行车祸轻重判定,若车祸损伤不大则进入步骤4,若车祸损伤严重则进入步骤5;
步骤4、车祸较轻,保险公司服务器请求启动行车记录仪的GPS模块,根据定位信息保险公司服务器发送附近分公司相关资料给车主,车主根据该资料自行驾驶至分公司进行理赔或指定修理厂修理,从而完成理赔;
步骤5、车祸较重,保险公司建议报警,同时请求启动行车记录仪GPS模块,将定位信息发送至附近分公司,由分公司派专人去车祸现场采集相关资料,从而完成理赔;
其中,步骤2中还包括投保是否到期检测步骤;车祸发生后,车主开启行车记录仪连接保险公司服务器时,服务器自动检测投保是否到期,若到期则提示到期,然后由车主选择是否继续投保;若继续投保,则连接保险公司服务器,若不继续投保则断开服务器连接;
行车记录仪包括行车记录仪本体和安装在行车记录仪本体上的红外夜视仪,红外夜视仪用于车辆夜间行驶时辅助行车记录仪本体拍摄;
行车记录仪上铰接有照明灯,行车记录仪的外壳上部分向内凹陷形成有收纳腔,照明灯能够绕铰接处转动以收纳至收纳腔中或从收纳腔中伸出;
行车记录仪的底端还设有多节伸缩杆,多节伸缩杆的一端固接在行车记录仪内部,另一端能够穿过行车记录仪的壁并向外延伸。
优选地,行车记录仪还包括光线感应器,光线感应器与红外夜视仪相电连以控制红外夜视仪的开启或关闭。
优选地,行车记录仪还包括行车记录仪SD卡插槽。
优选地,行车记录仪的外表面包裹有一层太阳能电池板。
优选地,行车记录仪还包括行车记录仪固定支架,固定支架的一只固定脚延伸并固接至车辆的后视镜底端,另一只固定脚延伸并通过吸盘吸附在车辆的挡风玻璃上。
优选地,固定支架的一只固定脚与后视镜底端为可拆卸的螺纹连接或者卡扣连接。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通过在车内设置与保险公司服务器实时连接的行车记录仪,即时将车祸现场信息发送至保险公司服务器,即时判断车祸情况轻重,轻时根据行车记录仪摄像头拍摄的信息确认理赔,由车主自行去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或到指定修理厂维修而无需保险公司派遣理赔专员去现场采集车祸信息,重时可通过定位系统就近派遣理赔专员去现在采集车祸信息,从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节省保险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简化理赔过程、完善理赔管理环节。
本发明的其他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予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附图是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下面的具体实施方式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根据本发明提供的车险理赔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应当理解的是,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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