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有效
申请号: | 201620112723.5 | 申请日: | 2016-02-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654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06 |
发明(设计)人: | 崔再民;苑英伟;苗艳伟;王伯琛;廉晓 | 申请(专利权)人: | 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R19/03 | 分类号: | B60R19/03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19 | 代理人: | 寿宁;张华辉 |
地址: | 471900 河南省***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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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罐车 保险杠 缸体 铝型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铝型材,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
背景技术
铝型材在铝罐车车体中广为使用,但在市场上出现的铝罐车保险杠缸体大都采用钢板整体冲压式或拼接式,再机械加工形成最终成品。该种途径一方面制造过程复杂,加工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成品的耐冲击性差,难以满足车辆使用要求。有鉴于此,本发明人设计了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新型结构的铝型材。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成本低廉、耐磨和耐撞且能够节约冲压或焊接工时的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通过第一侧边1、第二侧边2及底边3构成凹形的腔体,该第一侧边1设置有向内延伸的第一折边4,该第二侧边2设置有向外延伸的第二折边5且第二折边5呈L型;所述第一侧边1的外表面、第二侧边2的内表面分别设有脉冲状的第一凹槽6,所述底边3的底面凸设有若干个向内凹陷的第二凹槽7。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及解决其技术问题还采用以下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铝型材,所述第二凹槽7为T型槽。
借由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通过铝挤压制造,初期挤压铝型材表面即具有良好的表面质量,可省去大量的车削、铣削等加工处理,后续只需钻孔即可,大大减少了机械加工焊接成本,残余应力小,力学性能好,材质均匀,耐冲击性好,而且外观整洁,比现有铝罐车保险杠用缸体更实用、便宜。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铝型材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铝型材钻孔后的结构示意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1:第一侧边
2:第二侧边
3:底边
4:第一折边
5:第二折边
6:第一凹槽
7:第二凹槽
8:灯安装孔
9:指示牌安装孔
10:拖环安装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更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为达成预定发明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功效,以下结合附图及较佳实施例,对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其具体实施方式、结构、特征及其功效,详细说明如后。
请参阅图1及图2,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铝罐车保险杠上缸体的铝型材的较佳实施例,该铝型材横截面整体上是一个凹型的腔体,具有第一侧边1、第二侧边2及底边3,该第一侧边1设置有向内延伸的第一折边4,该第一折边4具有保护凹字形铝型材截面的凹槽内设置的灯、标识牌、拖环等免受侵蚀的作用且还起到当车辆保险杠上缸体受撞击时保护车灯免受损坏的作用。该第二侧边2设置有向外延伸的第二折边5且第二折边5呈L型,该第二折边5起到当车辆保险杠上缸体受撞击时保护凹字形铝型材截面凹槽内安装孔上设置的拖环等免受损坏的作用。所述第一侧边1的外表面、第二侧边2的内表面分别有第一凹槽6,所述底边3的底面凸设有若干个向内凹陷的第二凹槽7.
优选的,所述第一凹槽6呈脉冲状,起到减震、排水的作用。
优选的,所述第二凹槽7为T型槽,与铝罐车的车体可通过T型螺栓连接。
优选的,所述底边3的底面左、右两侧分别设置向内凹陷的一第二凹槽7.
优选的,所述底边3上加工有灯安装孔8、指示牌安装孔9和拖环安装孔10.
在本说明书中所说的“实施例”指的是结合该实施例描述的具体结构、特征或者特点包括在本申请概括性描述的至少一个实施例中。在说明书中许多地方出现同种表达不是一定指的是同一个实施例。进一步说,参考或结合任一实施例描述一个具体特征、结构或者特点时,所要主张的是结合其他实施例来实现这种特征、结构或者特点也落在本发明的范围内。
以上结合具体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原理。这些描述只是为了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原理,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基础上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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