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市政工程用临时警示灯有效
申请号: | 201620975202.2 | 申请日: | 2016-08-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6359914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7-28 |
发明(设计)人: | 徐侠文;倪元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F9/608 | 分类号: | E01F9/608;F21V14/04;F21V21/088 |
代理公司: | 杭州知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3221 | 代理人: | 姚宇吉 |
地址: | 310014 浙江省杭***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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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市政工程 临时 警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市政工程用临时警示灯。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在道路施工时,由于只是放置警示架,因此警示效果并不是很佳,因此需要在警示牌上放置警示灯,但是现有的警示灯,一般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警示牌,而且警示灯的警示效果一般,静态放置的警示灯远远没有动态的警示效果好。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安装于任何警示架或者警示牌上,动态警示效果更好的市政工程用临时警示灯。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市政工程用临时警示灯,包括一个灯壳,灯壳内部具有安装发光体的灯腔,灯壳顶部具有一个电池盒用于为发光体供电,灯壳外部环绕灯壳一圈设置一片以上的扇叶;
灯壳底部安装一根连杆,连杆顶部装入于灯壳下端面设置的轴承中,连杆的底部设置一个用于固定于任何警示牌上的固定装置。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固定装置包括一固定夹,固定夹中间设置一装夹腔,装夹腔内壁两侧设置夹板,夹板通过弹簧安装于固定夹的内壁两侧,固定夹上设置螺孔,螺孔贯穿整个固定夹,两夹板通过固定件与警示牌锁紧。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固定件为螺栓,螺栓穿过固定夹与夹板压紧。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灯壳采用透明玻璃材料制成。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扇叶的正反面上均设置有反光纸,各反光纸的颜色均不同。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固定夹的截面呈C字形,固定夹的下端面开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可通过固定装置装夹于任何一个警示牌上,作为临时警示灯使用,装夹上警示牌后,可通过扇叶转动,将发光体发出的光通过反光纸反光,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适用范围非常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所示,包括一个灯壳2,灯壳2内部具有安装发光体的灯腔6,灯壳2顶部具有一个电池盒1用于为发光体3供电,灯壳2外部环绕灯壳一圈设置一片以上的扇叶5;
灯壳2底部安装一根连杆8,连杆8的底部设置一个用于固定于任何警示牌上的固定装置。
本实施例中,固定装置包括一固定夹7,固定夹7中间设置一装夹腔,装夹腔内壁两侧设置夹板12,夹板12通过弹簧9安装于固定夹的内壁两侧,固定夹上设置螺孔,螺孔贯穿整个固定夹,两夹板通过固定件与警示牌锁紧,固定件为螺栓11,螺栓11穿过固定夹与夹板12压紧。
安装时,将固定夹7装夹于警示牌上,由于警示牌的厚度均不同,因此可通过转动螺栓去调节夹板相对警示牌的松紧度,因此可装夹于任何厚度的物体上,使用非常的广泛。
本实施例中,灯壳2采用透明玻璃材料制成,扇叶的正反面上均设置有反光纸4,各反光纸4的颜色均不同。
发光体3所发出的光线通过灯壳照射出来,由于设置了扇叶5,因此,过往车辆经过时,由于车速快,因此能够带动空气流动,由于连杆顶部装入于灯壳下端面设置的轴承(未图示)中,因此,当有气流经过时,能够通过扇叶带动整个灯壳2360度转动,此时由于不同颜色的反光纸作用,因此远程驶来的车辆能够被这不断更换颜色的警示灯所注意,能够快速起到警示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可通过固定装置装夹于任何一个警示牌上,作为临时警示灯使用,装夹上警示牌后,可通过扇叶转动,将发光体发出的光通过反光纸反光,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适用范围非常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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