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锁扣式奶瓶有效
申请号: | 201621199002.9 | 申请日: | 2016-11-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603937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03 |
发明(设计)人: | 黄建培 | 申请(专利权)人: | 意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J9/00 | 分类号: | A61J9/00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深研专利事务所44229 | 代理人: | 陈雅平 |
地址: | 201613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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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锁扣式 奶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儿童用品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锁扣式奶瓶。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母婴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型的母婴产品,其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是奶瓶。目前市面上已有很多种类的奶瓶,这类产品一般是通过奶瓶、奶嘴锁帽、防尘外盖和奶嘴组合而成的,这类产品都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这种组合方式占用体积大,不方便携带;其次,在换液过程中需要双手同时操作,特别在抱着宝宝的时候,十分不方便。
发明内容
基于此,本实用新型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锁扣式奶瓶,使传统奶嘴锁帽和奶嘴一体结合,并与瓶体锁扣一起,其减小了占用体积,使得方便抓取携带,同时只需要单手便可以实现换液操作,使用方便。
其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锁扣式奶瓶,包括奶容置有奶液的瓶体、奶嘴和盖体,所述瓶体的瓶口外缘设有瓶口凸起,所述奶嘴底部设有内凸起和外凸起,所述内凸起和所述外凸起之间的空间形成与所述瓶口凸起相配合的凹槽。所述瓶口凸起与所述凹槽通过按压锁扣连接。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外凸起比所述内凸起长。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凹槽口空间大于凹槽内部空间。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盖体的底部的半径大于奶嘴外凸起半径,盖体底部通过扣合连接在奶嘴外凸起外表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一种锁扣式奶瓶,包括奶容置有奶液的瓶体、奶嘴和盖体,所述奶嘴代替了传统的奶嘴锁帽,一体成型结构既节省了制造材料,又增强了整体紧密性。所述瓶口凸起与所述凹槽通过对准按压,只需要将奶嘴稍加压力便可以将奶嘴按压扣接到瓶体,特别在抱着孩子的时候,单手便可以实现操作,方便快捷。
所述瓶体的瓶口外缘设有瓶口凸起,所述奶嘴底部设有内凸起和外凸起,所述内凸起和所述外凸起之间的空间形成与所述瓶口凸起相配合的凹槽,内外凸起形成的凹槽和瓶口凸起相吻合,保证瓶身和奶嘴紧密结合,保证密封效果。
所述外凸起比所述内凸起长,所述凹槽口空间大于凹槽内部空间,操作时使得瓶口凸起更容易对准凹槽,便于按压扣接,减小手臂用力。
所述盖体的底部的半径大于奶嘴外凸起半径,盖体底部通过扣合连接在奶嘴外凸起外表面上。盖体与奶嘴的扣合程度比奶嘴与瓶体扣合程度小,可以用较小的力揭开盖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锁扣式奶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奶嘴与瓶身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瓶体,11、瓶口凸起,20、奶嘴,21、外凸起,22、内凸起,23、凹槽, 30、盖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锁扣式奶瓶,包括奶容置有奶液的瓶体10、奶嘴20和盖体30,所述瓶体10的瓶口外缘设有瓶口凸起11,所述奶嘴20底部设有内凸起22和外凸起21,所述内凸起22和所述外凸起21之间的空间形成与所述瓶口凸起相配合的凹槽23。所述瓶口凸起11与所述凹槽23通过按压锁扣连接。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瓶口凸起与所述凹槽通过对准按压,只需要将奶嘴稍加压力,便可以将奶嘴按压扣接到瓶体,特别在抱着孩子的时候,单手便可以实现操作,方便快捷,有效提高操作效率。
所述内凸起22和所述外凸起21之间的空间形成与所述瓶口凸起相配合的凹槽23,内外凸起形成的凹槽和瓶口凸起相吻合,保证瓶身和奶嘴紧密结合,保证密封效果。
所述外凸起21比所述内凸起22长,所述凹槽口空间大于凹槽内部空间,操作时使得瓶口凸起更容易对准凹槽,便于按压扣接,减小手臂用力。
所述盖体30的底部的半径大于奶嘴外凸起21半径,盖体底部通过扣合连接在奶嘴外凸起21外表面上,盖体与奶嘴的扣合程度比奶嘴与瓶体扣合程度小,可以用较小的力揭开盖体,并且不至于让奶嘴与瓶体相分离。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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