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电动轮椅有效
申请号: | 201621360369.4 | 申请日: | 2016-12-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6603875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03 |
发明(设计)人: | 颜正钦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凯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G5/04 | 分类号: | A61G5/04;A61G5/10 |
代理公司: | 苏州翔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2251 | 代理人: | 李正方 |
地址: | 2150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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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动 轮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到轮椅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动轮椅。
背景技术
电动轮椅是在传统手动轮椅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加装上高性能的驱动装置、智能操控装置、电池等主要部件,改造升级而成。常见的电动轮椅,使用者只需要操控操纵杆就能够实现轮椅的前进、后退、转弯和停止等功能。对残疾人士或者行动不方便的人士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然而,常见的电动轮椅靠背架由于乘坐着整个后背依靠在上面,容易损坏。而且轮椅使用者,使用手机,平板等电器设备较多,如何能够使电动轮椅给这些电器设备充电,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设计了一种电动轮椅,该电动轮椅的靠背架上设有加强杆,加强杆能够有效增加靠背架的强度,此外,在该电动轮椅的控制器上安装有充电器,通过充电器能够给手机,平板等电器设备冲电,给电动轮椅的使用者带来了方便。该电动轮椅的前轮直径小于驱动后轮直径,使得电动轮椅在运动过程中更加灵活,此外该电动轮椅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方便、快捷,适合推广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动轮椅,包括前轮、驱动后轮、支撑架、右扶手、左扶手、控制器、充电器和靠背架,所述支撑架的一端与靠背架的底部可活动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的另一端设有脚踏,所述右扶手和左扶手的一端设置在靠背架上,所述右扶手和左扶手的另一端设有控制器固定弯头,所述控制器设置在右扶手的控制器固定弯头上,所述控制器上设有充电器,所述靠背架的顶端设有推杆,所述电动轮椅的底部设有驱动后轮和前轮。
优选的所述靠背架上设有加强杆,所述充电器上设有两个USB充电接头,
优选的所述前轮的直径小于驱动后轮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前轮的直径为23厘米,所述驱动后轮的直径为33厘米。
本实用新型所涉及的一种电动轮椅,该电动轮椅的靠背架上设有加强杆,加强杆能够有效增加靠背架的强度,此外,在该电动轮椅的控制器上安装有充电器,通过充电器能够给手机,平板等电器设备冲电,给电动轮椅的使用者带来了方便。该电动轮椅的前轮直径小于驱动后轮直径,使得电动轮椅在运动过程中更加灵活,此外该电动轮椅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方便、快捷,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电动轮椅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是图1中A处的局部放大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电动轮椅的结构示意图二;
其中:1、前轮;2、驱动后轮;3、支撑架;4、右扶手;5、左扶手;6、控制器;7、脚踏;8、推杆;9、加强杆;10、充电器;11、USB充电接头;12、控制器固定弯头;13、靠背架。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附图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有关的构成。
具体实施例,请参阅图1、图2和图3,一种电动轮椅,包括前轮1、驱动后轮2、支撑架3、右扶手4、左扶手5、控制器6、充电器10和靠背架13,所述支撑架3的一端与靠背架13的底部可活动连接在一起,所述支撑架3的另一端设有脚踏7,所述右扶手4和左扶手5的一端设置在靠背架13上,所述右扶手4和左扶手5的另一端设有控制器固定弯头12,所述控制器6设置在右扶手4的控制器固定弯头12上,所述控制器6上设有充电器10,所述靠背架13的顶端设有推杆8,所述电动轮椅的底部设有驱动后轮2和前轮1,所述靠背架13上设有加强杆9,所述充电器10上设有两个USB充电接头11,所述前轮1的直径小于驱动后轮2的直径,所述前轮1的直径为23厘米,所述驱动后轮2的直径为33厘米。
本实用新型所涉及的一种电动轮椅,该电动轮椅的靠背架上设有加强杆,加强杆能够有效增加靠背架的强度,此外,在该电动轮椅的控制器上安装有充电器,通过充电器能够给手机,平板等电器设备冲电,给电动轮椅的使用者带来了方便。该电动轮椅的前轮直径小于驱动后轮直径,使得电动轮椅在运动过程中更加灵活,此外该电动轮椅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方便、快捷,适合推广使用。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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