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恒温除湿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621388055.5 | 申请日: | 2016-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3208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7-11 |
发明(设计)人: | 杜泽波 | 申请(专利权)人: | 佛山市罗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1/00 | 分类号: | F24F1/00;F25B41/0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神州众达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44251 | 代理人: | 刘汉民 |
地址: | 52800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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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恒温 除湿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湿设备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恒温除湿机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除湿设备方案中,在除湿过程时,因为冷凝器的热量大于蒸发器的冷量,湿空气进入蒸发器降温除湿后再经过冷凝器通过风扇吹入室内,而吹出的温度要高于进入的温度,这个系统在除湿时也会让环境温度上升。无法保持环境温度恒温而只降湿度,影响除湿功能的使用体验。
因此,研发一种小型化的,既可以有效除湿而又不会对温度造成影响的设备,可提升除湿功能的使用体验,有助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显著的实用意义,并可为其集成到多功能环境调节设备中打下基础。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一般空气除湿方案在除湿的同时会导致空气温度升高,影响使用体验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恒温除湿机构。
一种恒温除湿机构,包括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其出口同时连接有冷凝器其入口与换热器其入口,所述冷凝器其出口通过第一节流阀连接有蒸发器其入口,所述换热器其出口通过第二节流阀连接蒸发器其入口,蒸发器其出口与压缩机其入口连接,所述冷凝器对应设置于蒸发器其后方,所述冷凝器其后方还对应设置有风扇。
进一步地,所述换热器为板式换热器。
进一步地,所述压缩机其出口、冷凝器其入口与换热器其入口之间通过第一三通件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节流阀、第二节流阀与蒸发器其入口之间通过第二三通件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通过在压缩机的排气路径中增加板式换热器并采用平行设计,通过对应的节流阀动态配置进入冷凝器和板式换热器中的热量,使该机构达到了既可有效降低空气中的湿度,又不会改变空气温度的效果,提高了使用舒适度。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识:
1-压缩机,2-冷凝器,3-换热器,4-第一节流阀,5-蒸发器,6-第二节流阀,7-风扇,8-第一三通件,9-第二三通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解决一般空气除湿方案在除湿的同时会导致空气温度升高,影响使用体验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恒温除湿机构。
使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恒温除湿机构,包括压缩机,所述压缩机1其出口同时连接有冷凝器2其入口与换热器3其入口,所述冷凝器2其出口通过第一节流阀4连接有蒸发器5其入口,所述换热器3其出口通过第二节流阀6连接蒸发器5其入口,蒸发器5其出口与压缩机1其入口连接,所述冷凝器2对应设置于蒸发器5其后方,所述冷凝器2其后方还对应设置有风扇7。
进一步地,所述换热器3为板式换热器。
进一步地,所述压缩机1其出口、冷凝器2其入口与换热器3其入口之间通过第一三通件8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节流阀4、第二节流阀6与蒸发器5其入口之间通过第二三通件9连接。
实际使用时,潮湿的空气首先经过风扇7的作用被抽到蒸发器5处,被降温除湿。由于压缩机1其出口在连接冷凝器2的同时连接换热器3,通过第一节流阀4与第二节流阀6的调节,压缩机1排出的部分热量可经换热器3带走,达到调节冷凝器2温度的作用。而被降温除湿的空气通过经按需调节所带热量的冷凝器2后,其温度变回原来的水平,并经风扇7输出本机构,达到恒温除湿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压缩机的排气路径中增加板式换热器并采用平行设计,通过对应的节流阀动态配置进入冷凝器和板式换热器中的热量,可保持被除湿的空气温度恒定,使该机构达到了既可有效降低空气中的湿度,又不会改变空气温度的效果,提高了使用舒适度。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即凡依本申请范围所作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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