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手持式电动工具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41328.5 | 申请日: | 2016-05-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48102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05 |
发明(设计)人: | 市川佳孝;草川卓也;可知秀规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牧田 |
主分类号: | B25F5/00 | 分类号: | B25F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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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持 电动工具 | ||
1.一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
马达;
触发开关,用于通过外部操作输入所述马达的驱动命令;
主电源开关,用于通过外部操作输入用于许可/禁止所述马达的驱动的切换命令;以及
控制部,用于根据来自所述主电源开关的切换命令,将操作模式切换为用于许可所述马达的驱动的驱动许可模式和用于禁止所述马达的驱动的驱动禁止模式其中之一,其中,在所述驱动许可模式中,所述控制部根据从所述触发开关输入的所述驱动命令来控制所述马达的驱动,
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响应于由于来自所述触发开关的所述驱动命令的输入停止而导致的所述马达的驱动停止,将所述操作模式切换为所述驱动禁止模式,以及
所述主电源开关和所述触发开关配置于彼此间隔开的位置处,使得所述主电源开关和所述触发开关不会由于使用者仅把持所述电动工具而同时接通,且使用者能够用把持该电动工具的手对所述主电源开关和所述触发开关单独地进行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主电源开关设置在用于容纳所述马达的主体中,以及
所述触发开关设置在从所述主体突出以在使用所述电动工具期间由使用者把持的把持部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还包括:
通知部,用于通知所述电动工具的操作状态,
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判断所述电动工具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且在判断为所述电动工具处于异常状态的情况下,无论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驱动许可模式还是所述驱动禁止模式,都经由所述通知部通知所述电动工具的异常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通知部包括用于显示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驱动许可模式还是所述驱动禁止模式的一个或多个指示灯,以及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在判断为所述电动工具处于异常状态时,将所述指示灯的点亮状态切换为与所述驱动许可模式和所述驱动禁止模式不同的点亮状态,以通知所述电动工具的异常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判断所述电动工具的多个状态是否正常,并且在判断为所述电动工具的所述多个状态中的任一状态是异常状态的情况下,经由所述通知部通知该异常状态的内容。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在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驱动禁止模式时经由所述通知部通知所述电动工具的异常状态的情况下,响应于指定的通知停止条件的成立,停止来自所述通知部的异常状态通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所述控制部的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驱动禁止模式时所述异常状态的通知时间达到指定时间,判断为所述通知停止条件成立。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响应于用于向所述电动工具供给电源的电池的电池电压下降至指定的阈值电压,判断为所述通知停止条件成立。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响应于通过使用者的外部操作所输入的通知停止命令,判断为所述通知停止条件成立。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中,
所述触发开关包括锁定解除部,其中所述锁定解除部用于使所述触发开关固定至非操作位置,并且通过外部操作解除所述触发开关的位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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