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及包含其的船舶在审
申请号: | 201680070936.9 | 申请日: | 2016-01-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8290618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7-17 |
发明(设计)人: | 张真豪;金相旼;崔淳皓;权宗晤;金富基;金熙择;李东渊;李在斗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63B1/38 | 分类号: | B63B1/38;B63B1/08 |
代理公司: |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18 | 代理人: | 辛雪花;周艳玲 |
地址: | 韩国*** | 国省代码: | 韩国;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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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空气排出部 摩擦阻力 排出 减弱装置 船舶 水中 船体 长度方向配置 空气供应源 空气供应 船底面 | ||
1.一种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空气排出部,形成于船体的船底面,用于将空气排出至水中;
第二空气排出部,形成于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的后方,用于将空气排出至水中;及
第一空气供应源,用于将空气供应至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或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按所述船体的长度方向配置为一列,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的第一空气排出期间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的第二空气排出期间的至少一部分相互重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船体的全长的0.1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的宽度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的宽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的宽度分别小于或等于所述船体的宽度的0.5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的空气排出量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的空气排出量。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空气排出部及所述第二空气排出部与船尾相比更接近船头而配置,
所述摩擦阻力减弱装置还包括:第三空气排出部,形成于所述船体的船底面且与船头相比更接近船尾而配置,并用于将空气排出至水中。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空气排出部的第三空气排出期间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第一空气排出期间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第二空气排出期间的至少一部分重叠。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船体包括双尾鳍,
所述第三空气排出部的宽度小于所述双尾鳍之间的间距。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第二空气供应源,与所述第一空气供应源分隔,并用于将空气供应至所述第三空气排出部。
10.一种摩擦阻力减弱装置,作为减弱包括双尾鳍的船体的摩擦阻力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空气排出部,用于排出空气,以使从所述双尾鳍之间向后方而向上倾斜的船底倾斜部形成空气层;及
空气供应源,用于将空气供应至所述空气排出部。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气排出部配置在比作为船底面与所述船底倾斜部的界限的界限部更靠前方。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气排出部配置在由所述界限部向前方距离1.5站的位置和所述界限部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气排出部以所述船体的长度方向中心线经过所述空气排出部的宽度方向中心的方式配置,
所述空气排出部的宽度小于所述双尾鳍之间的间距。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其特征在于,
形成有至少一个额外的空气排出部,所述至少一个额外的空气排出部与所述船体的船尾相比更接近船头而配置,并用于排出空气,以在船底面形成空气层。
15.一种船舶,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的摩擦阻力减弱装置;及
船体,设置有所述摩擦阻力减弱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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