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043415.0 | 申请日: | 2017-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680319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06 |
发明(设计)人: | 刘小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北葡萄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G06Q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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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431618 湖北***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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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商品 二级 营销 管理 系统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
背景技术
在西方经济学中,营销的含义是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产品,并通过销售手段把产品提供给需要的客户。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一种销售方式我们都可以把它称之为称为营销。随着互联网及移动网络技术发展和成熟,人们的消费模式也是不断的变换与多元化,顺应人们互联网化的消费模式,如今,基于互联网的市场营销手段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通过市场营销方法达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提高了经营者的管理效率及效益。
然而,现有的电子商务中营销系统在接收程度难以被用户推广或推荐,大面积覆盖到用户终端。究其原因在于:现有营销方法仅仅只是涉及产品的链接分享,无法形成完整的利益分享及升级系统,对于销售者来说,缺乏激励机制,对销售商来讲,缺乏继续参与或使用的动力,最终,造成营销系统不完善,用户难于准确、及时分享推广信息。
如何能够很好的运营产品的推广及销售,提高销售业绩,需要一个能快速推动及发展产品销售途径的方法,目前产品销售均通过客源的积累来实现,因此客源的数量及稳定程度成为销售行业的关键,目前存在市场营销相关专利,但是如何促进客源数量的增加及推动产品销售率,尚无相关专利。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本发明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营销方式缺乏推广动力,营销系统不完善,用户难于准确、及时分享推广信息的问题,提高了消费商及被托管消费商的销售积极性,增加了客源数量,提高了销售业绩。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中央处理器的主营销控制系统以及多个均与主营销控制系统信号连接的具有开发权限的营销控制终端,各营销控制终端基于商品利润比例均开发并托管于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各营销控制终端包括多个具有开发权限的营销控制子终端,各营销控制子终端基于商品利润比例分别开发于营销控制终端及托管于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中央处理器具有一用于在营销系统终端开发营销控制子终端数量达到设定值时,按照设定次序抽取旗下部营销控制子终端归主营销控制系统托管及开发,并将余下营销控制子终端仍然作为该营销系统终端开发的升级模块,所述升级模块在分析营销控制子终端数量达到设定值时将营销控制终端手动或自动升级为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中央处理器连接有一用于将营销控制终端所得商品利润按比例主动扣除作为托管费及开发费支付给主营销控制系统以及将营销控制子终端所得商品利润按比例主动扣除分别作为托管费支付给主营销控制系统及作为开发费支付给营销控制终端的利润分配设置模块,所述主营销控制系统、营销控制终端以及营销控制子终端共同与中央处理器信号连接有用于查看销售情况、托管费、开发费、及培训劳务费的显示模块,以及用于编辑及存储信息的数据输入模块及存储模块,数据输入模块及存储模块的信息通过连接于中央处理器上的编辑界面实现数据输入并通过显示模块实现数据显示。
优选的,所述主营销控制系统设置为具有同一中央处理器的多个并列的主营销控制系统,各主营销控制系统均具有多个可扩展的营销控制终端接口,各营销控制终端分别与营销控制终端接口连接。
优选的,在中央处理器上连接有一用于自动识别升级模块所述设定值的数量识别反馈模块,以及在数量识别反馈模块将达到设定值的信号发送给中央处理器后自动将营销系统终端升级为主营销控制系统的自动升级驱动模块。
优选的,所述营销控制终端旗下的营销控制子终端升级数量设定为5个,升级后营销控制子终端托管及开发于营销控制终端的数量设定为2个。
优选的,所述中央处理器上连接有一用于将营销控制终端及营销控制子终端商品销售所获利润按比例作为开发费、托管费分配给主营销控制系统及作为开发费分配给营销控制终端的利润分配模块。
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成为创客A的条件:系统上新时期,直接开发五个消费者各购买一单产品即可升级为创客A,创客A为最高级别运营商,设定创客A所购买商品的底价为a,直接开发消费者购买一单产品可获取30元的利润;
(2)成为消费商B的条件:消费者任意购买一单产品即成为消费商B,设定消费商B所购买商品的底价为b(a+20),设定创客A和消费商B的零售价均为c(a+30),消费商B开发一单产品即可获取10元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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