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广告代理营销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710419364.7 | 申请日: | 2017-06-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23003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09 |
发明(设计)人: | 沈鸿雁 | 申请(专利权)人: | 星联互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G06F16/953;H04N21/442 |
代理公司: | 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1508 | 代理人: | 曹晓斐 |
地址: | 301799 天津市武清区开发***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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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互联网 深度 融合 广告代理 营销 方法 | ||
一种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广告营销平台,包括广告代理方的权益服务系统、平台方(即网络视频平台及电视平台)、节目制作方借助的社交软件平台、第三方广告监播软件;所述代理方的权益服务系统为节目打分并推送到网络视频平台、并通过权益服务系统向品牌广告主反馈权益执行分析报告;所述平台方(即网络视频平台及电视平台)为权益服务系统提供各类监播的接口,所述节目制作方的社交软件平台由广告代理方提供广告推广参考性的增值服务;所述第三方广告监播软件为权益服务系统提供广告收益情况。解决传统植入式广告代理商仅能简单粗略的匹配资源与广告商需求,无法精准匹配需求且不能实现广告推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后期跟踪的问题。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网络广告营销信息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广告代理营销平台和方法。
背景技术
广告代理又称广告委托,是指广告代理人以广告被代理人或自身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植入式广告代理商的工作内容是为品牌广告主选择适于植入广告的节目并策划植入广告的方案直至落实方案。传统的植入式广告代理商受到信息技术的限制,仅能简单粗略的匹配资源与广告商需求,无法精准匹配需求且不能实现广告推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后期跟踪,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客户需求的资源匹配仅限于手工方式的资源筛选,资源少、效率低、准确度低;第二,设置广告播放环节仅限于在有限范围的广告播放平台上设置播放环节,而不能涉足更广阔的平台,例如节目制作方自身的社交软件平台(如微博或微信);第三,进行双方权益谈判仅仅限于节目播放前的权益谈判,而无法对节目播放以后的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广告效果和收益仅限于广告播放前的预估,而缺乏对广告播放中点击率、转化率的跟踪检查。
发明内容
为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目的一在于提出一种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告代理营销平台,用以解决传统植入式广告代理商仅能简单粗略的匹配资源与广告商需求,无法精准匹配需求且不能实现广告推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后期跟踪的问题。
本发明的上述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得以实现的:
一种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广告营销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广告代理方的权益服务系统、平台方、节目制作方借助的社交软件平台、第三方广告监播软件;所述代理方的权益服务系统为节目打分并推送到网络视频平台、并通过权益服务系统向品牌广告主反馈权益执行分析报告;所述平台方为权益服务系统提供各类监播的接口,所述节目制作方的社交软件平台由广告代理方提供广告推广参考性的增值服务;所述第三方广告监播软件为权益服务系统提供广告收益情况。
进一步的,所述广告代理方的权益服务系统包括基础数据层、评分监播层、应用反馈层;所述基础数据层包括节目制作方案模块、打分维度和权重基础参数模块、广告主需求数据模块、节目环节设置模块、权益执行效果模块;所述应用反馈层包括第三方综艺平台客户端和相关数据接口以及第三方软件;所述评分监播层根据基础数据层和应用反馈层提供的数据自动生成打分维度和权重标准模块、节目评分档案模块、用户需求查询模块、预估分数差值反馈模块、播放量查询模块、权益执行分析模块;所述网络视频平台包括爱奇艺;所述社交软件平台包括社交媒体、通讯软件和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
进一步的,所述的广告为植入式广告,所述的节目为在节目内植入广告的节目,所述的综艺平台为播放含有植入广告的节目的平台。
其优点在于:提高了为品牌广告主服务的精度和深度;通过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整合传播,扩大了为品牌广告主服务的广度;通过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播放量和权益执行条款跟踪检查,增强了为品牌广告主服务的科学化手段;通过基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广告收益跟踪,展现了基于互联网+的一种新的广告代理服务形态。
本发明目的二在于提出一种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告代理营销平台,用以解决传统植入式广告代理商仅能简单粗略的匹配资源与广告商需求,无法精准匹配需求且不能实现广告推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后期跟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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