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710445571.X | 申请日: | 2017-06-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72334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15 |
发明(设计)人: | 肖雪松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明途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H04N5/7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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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行政 执法 便携式 记录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拍摄设备,具体涉及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
背景技术
执法记录仪又称警用执法记录仪或现场执法记录仪,该产品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实际需求,设计研发的一款高科技警用单兵产品,适用各个警种,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它重量轻,体积小,佩带灵活方便,具备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但是现在有一些工作需要必须隐蔽的去收集一些信息,目前现在的一些执法仪工作效率及一些隐蔽性还不能达到人们所预设的期望值,功能比较单一不能实现智能化工作,因此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头戴式耳机摄影采相执法仪来高效率智能化安全的完成采相录音工作。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的执法记录设备体积较大,不便于携带,目的在于提供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解决上述的问题。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包括挂耳式耳麦、无线收发装置、音频记录存储装置、数据传输线、视频记录存储装置和挂耳式摄像头,所述挂耳式耳麦与音频记录存储装置连接,音频记录存储装置上设置有无线收发装置,所述音频记录存储装置与视频记录存储装置通过数据传输线连接,所述挂耳式摄像头与视频记录存储装置连接,挂耳式摄像头朝向视频记录存储装置相对的方向,视频记录存储装置端面上设置有按钮,按下按钮后,设备启动。设备启动后,挂耳式摄像头开始进行执法记录,挂耳式耳麦能够通过无线收发装置进行语音通信,能够接到指令进行处理,并且能和后方进行交流,便于指挥;音频记录存储装置能够将周围的声音的进行记录,便于后期证据的采集;视频记录存储装置能够将采集的视频信息进行及时存储,同样便于后期证据的固定。所述音频记录存储装置和视频记录存储装置都通过闪存覆盖将记录的数据从头开始进行覆盖,其中音频记录存储装置能够记录20小时的音频资料,超过20小时的资料从最开始记录的资料开始进行覆盖;视频记录存储装置能够记录10小时的视频资料,同样进行闪存覆盖。
进一步地,所述音频记录存储装置侧端面上设置有数据传输口,所述数据传输口通过连接数据线,能够将记录设备内的音频数据和视频数据进行传输。所述的数据传输口能够将内部存储的视频资料、音频资料进行拷贝、传输,便于执法人员及时对内部数据进行处理。
进一步地,所述无线收发装置设置在与数据传输口所对的端面上,按下按钮后,无线收发装置启动。无线收发装置能够和后方的指挥进行相互间的数据传输,让后方的指挥人员及时指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并且让执法人员能够和指挥人员进行有效的交流。
进一步地,所述挂耳式摄像头包括挂耳架和摄像头,挂耳架一端与视频记录存储装置连接,另一端与摄像头连接,所述摄像头上设置有调节齿轮,能够对摄像头的拍摄景深进行调节。通过对景深进行调节,能够让采集的执法视频资料更为清晰,方便后期的证据固定。
进一步地,所述挂耳式耳麦包括耳麦和耳挂架,所述耳挂架一端与音频记录存储装置连接,另一端与耳麦连接。耳挂架能够将设备固定在耳朵上,方便执法人员在使用时进行固定,并且能够让执法人员清晰的接收到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给予反馈。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发明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能够根据后方指挥人员的指挥进行执法活动;
2、本发明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同时设置有摄像头和耳麦,能够同时进行录像和录音;
3、本发明用于行政执法的便携式记录设备,能够根据拍摄景深进行调节,提高视频资料的清晰度。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1-挂耳式耳麦,11-耳麦,12-耳挂架,2-无线收发装置,3-音频记录存储装置,31-数据传输口,4-数据传输线,5-视屏记录存储装置,51-按钮,6-挂耳式摄像头,61-挂耳架,62-摄像头,63-调节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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