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710634712.2 | 申请日: | 2017-07-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853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22 |
发明(设计)人: | 唐勇;庞佑霞;朱宗铭;何丹;汪雅丽 | 申请(专利权)人: | 长沙学院 |
主分类号: | B01D50/00 | 分类号: | B01D5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410003 湖***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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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空气 净化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尤其是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空气净化装置。
背景技术
空气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由于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为了获得干净的空气,各种空气净化器也应运而生。现有的空气净化方法在工业中有旋风除尘,但其主要功能是除去或收集大于5微米颗粒物,湿式除尘和布袋除尘受其结构限制,适合使用在工厂企业等大量除尘或颗粒回收中;家用的净化则主要采用直接过滤或静电除尘等方式净化空气,但直接过滤的使用寿命与空气中颗粒物含量直接相关,消耗大,采用静电除尘清洗不便,也容易产生臭氧,破坏大气层。
发明内容
针对国内外现有空气净化存在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空气净化系统,采用物理除尘的方式,当含尘空气由风机吸入净化装置后,先经旋风除尘器去除空气中大量的颗粒物,之后由精细过滤收集空气中残留的颗粒物,再从出风口送出干净的空气。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本发明的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包括:网板(1)、风机(2)、隔板(3)、旋风除尘器(4)、外壳(5)及精细过滤(6);所述网板(1)、风机(2)、隔板(3)、旋风除尘器(4)、精细过滤(6)顺序固定安装在外壳(5)上,其中网板(1)、精细过滤(6)与外界相通;所述隔板(3)将外壳隔离成2个区,2个区之间仅有风机(2)的出口与旋风除尘器(4)的入口相通。
进一步地,所述旋风除尘器(4)为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所述精细过滤(6)的绝对过滤精度小于1微米。
进一步地,含尘空气从网板(1)一侧进入,由风机(2)送入旋风除尘器(4),除去空气中大于2.5微米大颗粒物,降低空气中颗粒物的含量,之后经精细过滤(6),收集空气中残留的颗粒物,空气流动方向不可逆。
可见,本发明的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利用旋风除尘器对空气中颗粒浓度不敏感的特性,尤其是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的小型化、可收集小于2.5微米级颗粒物的特性,先大幅收集空气中的颗粒物,残留的颗粒物由精细过滤收集,从而减少了精细过滤器件的清洗或更换频率,风阻小,除尘效率高,整机功率小,健康环保,适用于家庭、商店、医院、工业生产中等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场合。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网板 2—风机 3—隔板 4—旋风除尘器 5—外壳 6—精细过滤。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包括网板(1)、风机(2)、隔板(3)、旋风除尘器(4)、外壳(5)及精细过滤(6)。网板(1)、风机(2)、隔板(3)、旋风除尘器(4)、精细过滤(6)顺序固定安装在外壳(5)上,其中网板(1)、精细过滤(6)与外界相通;隔板(3)通过密封橡胶与外壳连接,将外壳隔离成进风和除尘2个区,这2个区之间仅有风机(2)的出口与旋风除尘器(4)的入口相通,保证进风和出风之间不串风。在清洁干燥空气时,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可以去除空气中大于5微米的颗粒物、介于5和2.5微米间的颗粒物可以去除约80%以及约20%的1微米颗粒物,因此,精细过滤(6)可以根据空气洁净度要求,可以设立多组,其绝对过滤精度小于1微米,以完成最终空气洁净度要求;对空气湿度要求不高时,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可以采用喷淋辅助除尘,提高除尘效率,精细过滤(6)需要做适应性变化,满足除尘要求,其中,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也可以采用普通旋风除尘器或双锥筒旋风除尘器实现相同效果其中,主动螺旋旋风除尘器也可以采用普通旋风除尘器或双锥筒旋风除尘器实现相同效果,但普通旋风除尘器因工作原理限制,只能有效去除大于5微米的颗粒物,必将增大精细过滤(1)的消耗。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在风机(2)的作用下,当含尘空气通过网板(1)时,较大且肉眼可见的物体,如昆虫、纸屑等被挡在壳外,而含尘空气以一定的速度送入旋风除尘器(4),首先除去空气中大量的大于2.5微米大颗粒物,降低了空气中颗粒物的含量,再经精细过滤(6)时,空气中残留的颗粒物堵塞精细过滤(6)的数量大幅减少,从而实现在得到纯净的空气的同时,减少精细过滤(6)的清理次数或更换频率,这个净化的空气流向是不可逆的。
虽然已经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说明,但是本发明并不局限于此。应当知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和原理的条件下进行多种修改和变化,而不脱离其由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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