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710772555.1 | 申请日: | 2017-08-31 |
公开(公告)号: | CN110019643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7-16 |
发明(设计)人: | 高野诚司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野村综合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G06F16/31 | 分类号: | G06F16/31;G06F16/332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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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知识产权信息 检索服务 提供装置 检索对象 检索请求 通信连接 信息保存装置 检索系统 不对用户 成本负担 检索装置 系统提供 存储 施加 | ||
1.一种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具备:
检索装置,其将至少包含检索对象国家的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发送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其从所述检索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与对应于所述检索对象国家的通信连接目的地进行通信连接;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其能够与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进行通信连接;以及保存知识产权信息的多个知识产权信息保存装置,
其中,所述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对所述知识产权信息保存装置中保存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在从所述检索装置接收到的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中指定的所述检索对象国家中包含第一国家的国家代码的情况下,与保存第一国家的知识产权信息的第一知识产权信息保存装置进行通信连接,
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在从所述检索装置接收到的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中指定的所述检索对象国家中包含除第一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家代码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变换为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后发送到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从所述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接收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
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在该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中指定的检索对象国家中包含第二国家的国家代码的情况下,与第二国家的知识产权信息保存装置进行通信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能够与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进行通信连接的第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
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在所述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请求中指定的检索对象国家中包含既不相当于第一国家的国家代码也不相当于第二国家的国家代码的外国的国家代码的情况下,与所述第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提供装置进行通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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