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在审
申请号: | 201710784112.4 | 申请日: | 2017-09-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28458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23 |
发明(设计)人: | 鞠建双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通捷皋家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10L10/16 | 分类号: | C10L10/16;C10L1/185;C10L1/28;C10L1/30;C10L1/12;C10L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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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26500 江苏省南通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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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建筑 机械设备 有机 助燃剂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建筑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
背景技术
目前,节能减排是当今社会的主流。煤炭、石油储量是有限的,据预测,几十年后接近枯竭。含碳气体大量地排向大气,一方面毒害着千千万万城市居民,另一方面毒害着地球,破坏了生态环境,冰川不断融化,海平面不断升高,导致全球性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频发生。
在这种形势下,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把减碳行动提到一个相当迫切的高度。 全世界都在关注内燃机车辆的尾气排放。尾气排放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国际上通行的环保标准,对新车来讲,尾气排放指标要求越来越高,从欧一,欧二,直到现在的欧五。我国参照欧盟标准,制定了国家标准,也从国一,国二,现在到国四标准了。
这个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呼声很高,几乎天天能听到。目前多数还停留在一种态度,甚至是一种口号,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产品基本上是空白,建筑机械设备动力能源要求高,燃油却经常无法充分燃烧,导致能源浪费且易造成环境污染。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以解决背景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其创新点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3-10份、乙醚5-10份、羟基硅酸盐为30-40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0-15份、丙酮10-20份、二氧化钛为3-7份、乙酸乙酯稀 30-40份。
进一步的,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5-8份、乙醚6-9份、羟基硅酸盐为32-38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1-14份、丙酮12-18份、二氧化钛为4-6份、乙酸乙酯稀 32-38份。
进一步的,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6份、乙醚7份、羟基硅酸盐为35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3份、丙酮15份、二氧化钛为5份、乙酸乙酯稀 35份。
进一步的,所述植物酶的组成为CnHmOw,相对分子量为600-1200。
本发明有益效果为:本发明的有机助燃剂加入到建筑机械设备的内燃机的润滑油中,通过润滑油将所述的有机助燃剂带到内燃机的缸体和活塞的摩擦副表面,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发生力化学反应,便在发动机的缸体内表面形成一层活性层,使燃油燃烧更充分,从而减低内燃机的尾气排放;同时,采用植物酶加入有机助燃剂中有益于保护空气环境。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 施方式,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 方式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3份、乙醚5份、羟基硅酸盐为30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0份、丙酮10份、二氧化钛为3份、乙酸乙酯稀 30份。所述植物酶的组成为CnHmOw,相对分子量为600-1200。
实施例2
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10份、乙醚10份、羟基硅酸盐为40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5份、丙酮20份、二氧化钛为7份、乙酸乙酯稀 40份。所述植物酶的组成为CnHmOw,相对分子量为600-1200。
实施例3
一种用于建筑机械设备的有机助燃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植物酶6份、乙醚7份、羟基硅酸盐为35份、掺锡铟氧化物ITO 13份、丙酮15份、二氧化钛为5份、乙酸乙酯稀 35份。所述植物酶的组成为CnHmOw,相对分子量为600-1200。
本发明的有机助燃剂加入到建筑机械设备的内燃机的润滑油中,通过润滑油将所述的有机助燃剂带到内燃机的缸体和活塞的摩擦副表面,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发生力化学反应,便在发动机的缸体内表面形成一层活性层,使燃油燃烧更充分,从而减低内燃机的尾气排放;同时,采用植物酶加入有机助燃剂中有益于保护空气环境。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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