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及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800775.0 | 申请日: | 2017-09-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589784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16 |
发明(设计)人: | 王晓龙;张廷银;孙永升;李萌;李义臣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超越数控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16 | 分类号: | G06F1/16 |
代理公司: | 济南信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37100 | 代理人: | 孟峣 |
地址: | 250100 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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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加固 计算机 显示 视窗 屏蔽 装置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尤具体地说是一种实用性强、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及方法。
背景技术
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的屏蔽多采用屏蔽玻璃,目前屏蔽玻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带有金属丝网的形式,通过实际验证,金属丝网屏蔽玻璃可对显示视窗具有较好屏蔽效果,但对丝网角度设计要求较严,丝网角度设计不正确容易引起莫尔条纹且具有较强的网感,影响显示屏的显示效果,且每设计一款产品,都需要对屏蔽玻璃的丝网角度进行校正和重新设计,增加设计成本;另一种屏蔽玻璃形式为单面ITO(氧化铟锡)镀膜形式,其透光率高,无需调整角度即可满足显示屏显示要求,但此形式屏蔽玻璃屏蔽效能较低(约20db~30db),对显示视窗的四周及可视区域都无法起到有效屏蔽作用,无法满足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的屏蔽要求(约50db~70db)。
基于以上原因,亟需一种既能满足显示视窗屏蔽要求,也能满足显示屏显示效果且同时减少重复设计成本的屏蔽技术。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技术任务是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实用性强、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及方法。
一种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包括,
玻璃层,呈长方形板状,该玻璃层两侧面均配置有ITO镀层;
导电胶圈,紧密嵌套在玻璃层周边。
所述玻璃层两侧的ITO镀层上均粘接配置有避免玻璃装配时ITO镀层被破坏的保护膜,相对应的,在两侧的ITO镀层上预留有贴膜区。
所述贴膜区的边缘与ITO镀层边缘之间均留有一定间隙,即在ITO镀层的上下左右四侧边缘处均预留一定区域,该区域配合导电胶圈使用。
所述导电胶圈通过将导电颗粒均匀分布在硅橡胶中制成,且该导电胶圈呈可包裹玻璃层的长方体环状,所述导电胶圈的厚度尺寸大于玻璃层厚度尺寸。
当玻璃层配置在显示面板中时,通过压板挤压导电胶圈,使导电胶圈、ITO镀层及显示面板紧密导电接触,该压板分别与导电胶圈、显示面板相接触,即压板部分按压固定导电胶圈、另一部分按压固定显示面板。
一种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方法,其实现过程为:
首先选取长方形板状玻璃层,对玻璃层两面进行ITO镀层,然后使用导电胶圈将玻璃层上下左右四侧边缘包裹覆盖;最后通过压板将该玻璃层压合固定在显示面板中。
所述玻璃层采用的玻璃为无机玻璃。
对玻璃层两面进行ITO镀层后,在两侧的ITO镀层上粘贴配置保护膜,该保护膜尺寸小于ITO镀层尺寸,即在ITO镀层的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各预留距离玻璃边缘一定距离的区域,来与导电胶圈紧密接触。
所述导电胶圈通过将导电颗粒均匀分布在硅橡胶中制成,且该导电胶圈呈可包裹玻璃层的长方体环状,所述导电胶圈的厚度尺寸大于玻璃层厚度尺寸。
在玻璃层与显示面板装配时,通过部分压板挤压导电胶圈从而实现ITO镀层、导电胶圈以及显示面板三者之间的紧密导电接触,实现显示视窗周边的导电连续密封,起到显示视窗周边屏蔽作用;压板的另一部分则挤压固定在显示面板上。
本发明的一种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及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本发明的一种加固计算机显示视窗屏蔽装置及方法,一方面可以避免匹配不同显示屏时屏蔽玻璃重复设计而减少成本,另一方面既能满足显示屏的显示效果也能满足加固产品对显示视窗位置的屏蔽要求,且屏蔽方法、安装方式简单,实用性强,适用范围广泛,易于推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提供的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附图1为本发明的屏蔽装置示意图。
附图2为本发明的屏蔽装置安装示意图。
附图中的标记分别表示:
1、保护膜,2、玻璃层,3、贴膜区,4、ITO镀层,5、导电胶圈,6、压板,7、显示面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发明的方案,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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