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710802985.3 | 申请日: | 2017-09-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5637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9 |
发明(设计)人: | 谭宁;黄哲彬;胡唐滔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20/08 | 分类号: | G06Q20/08;G06Q20/32;G06Q20/42;G06F3/0488 |
代理公司: |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71 | 代理人: | 徐彦圣 |
地址: | 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天***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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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信息处理 方法 电子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所存在的移动端支付工具主要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用户在进行付款的时候,选择支付方式后,需要通过页面跳转后进入支付方页面进行支付。如果用户切换支付方式,需要不断的进行返回操作。由于受软件影响,网速影响,跳转页面不够及时,影响用户体验。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方面,本发明提供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上显示第一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一支付界面;以及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的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二显示区域上显示包含有至少两种支付方式对应的至少两个图案,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支付方式包括所述第一支付方式;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用户针对所述两个图案中对应第二支付方式的第二图案的第一选择操作;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显示所述第二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二支付界面。
第二方面,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触控显示单元,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用于显示第一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一支付界面;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的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二显示区域用于显示包含有至少两种支付方式对应的至少两个图案,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支付方式包括所述第一支付方式;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一检测单元,所述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针对所述两个图案中对应第二支付方式的第二图案的第一选择操作;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一响应单元,所述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显示所述第二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二支付界面。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提供的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在第一显示区域显示第一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一支付界面,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支付方式对应的图案,支付方式包括第一支付方式,所述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二支付方式的第一选择操作,响应所述第一选择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显示第二支付方式对应的第二支付界面。本发明的信息处理方法用户在更换支付渠道的时候快速便捷,无需进行页面返回动作,避免因切换支付方式造成的页面返回等因素,导致支付失败。
本发明的其他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发明实施例了解。本发明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可通过在所写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附图仅示出了本发明的某些实施例,因此不应被看作是对范围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相关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较佳实施例提供的电子设备的一种结构框图;
图2是本发明第一实施例提供的信息处理方法的步骤流程图;
图3是本发明第一实施例提供的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图;
图4是本发明第二实施例提供的电子设备的又一种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一直在寻求一种改善该问题的工具或者方法。
鉴于此,本发明的设计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多次的实验和努力,不断地改革创新,得出本方案所示的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为使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通常在此处附图中描述和示出的本发明实施例的组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配置来布置和设计。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发明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发明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发明的选定实施例。基于本发明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应注意到:相似的标号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图中表示类似项,因此,一旦某一项在一个附图中被定义,则在随后的附图中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定义和解释。同时,在本发明的描述中,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区分描述,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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