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在审
申请号: | 201711060420.9 | 申请日: | 2017-11-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757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雷克微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高新区峰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1D46/24 | 分类号: | B01D46/24;B01D46/52;B01D46/42;B01D53/04;B01D53/047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科融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4126 | 代理人: | 刘备 |
地址: | 315000 浙江省宁波市高***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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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延时 吸附 功能 空气 净化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具体是一种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空气净化器又称“空气清洁器”、空气清新机、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主要分为家用、商用、工业、楼宇。
一般的家用空气净化器通过风机带动空气流动,空气进入净化器内过滤净化,排出的空气清洁度得到提高,但由于空间限制,家用空气净化器体积都比较小,滤网表面积较小,过滤面积也较小,空气过滤速度也相对较慢;而且空气在进入活性炭层进行有害污染物吸附时停留时间较短,导致吸附效果欠佳。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包括底盖和外壳,所述底盖安装在外壳底部,外壳侧壁均匀设置有若干进气孔;所述外壳内设置有滤筒,滤筒顶部与外壳顶部固定连接;所述外壳与滤筒之间设置有PET滤网和玻璃纤维滤网,玻璃纤维滤网位于PET滤网内侧;所述滤筒上方外壳顶部均匀设置有若干排气孔;所述滤筒内从上往下分别设置有与滤筒内壁固定连接的隔板和网板,所述网板下方滤筒侧壁均匀设置有若干进风孔,进风孔处安装有单向阀;所述网板下方滤筒内设置有活性炭吸附层;所述网板与隔板之间还通过支架固定设置有电机,电机底端电机轴安装有扇叶;所述隔板上还均匀设置有若干出风孔,出风孔上方设置有与隔板顶部贴合的挡板,所述挡板底部固定连接有限位柱,所述隔板顶部设置有与限位柱配合的滑槽,限位柱与滑槽滑动连接;所述挡板底部边缘固定设置有环形磁铁,所述隔板顶部固定设置有与环形磁铁配合的环形铁片;所述隔板顶部位于出风孔处还设置有圆槽,圆槽底部通过拉伸弹簧与挡板底部连接,所述拉伸弹簧套接在限位柱上。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PET滤网和玻璃纤维滤网表面均折叠成波浪形。
作为本发明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底盖与外壳底部螺纹连接。
作为本发明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活性炭吸附层由PP棉包裹。
作为本发明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外壳内顶部还固定设置有分别与PET滤网和玻璃纤维滤网配合的第一环形定位板和第二环形定位板。
作为本发明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扇叶设置有上下两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底盖与外壳螺纹连接,PET滤网和玻璃纤维滤网由第一环形定位板和第二环形定位板分别进行定位,活性炭吸附层由PP棉进行包裹,通过将底盖取下即可轻松对PET滤网、玻璃纤维滤网和活性炭吸附层进行更换;PET滤网和玻璃纤维滤网表面均折叠成波浪形,有效提高滤网表面积,扩大空气过滤面积,同时波浪形有利于减小空气阻力,加快空气过滤;通过在滤筒侧壁进风孔处设置单向阀,通过在隔板出风口处设置挡板,挡板分别通过拉伸弹簧作用和磁力作用与隔板紧贴,从而将出风口封闭,使得空气进入滤筒后被不断压缩,当滤筒内压力足够大时才能将挡板顶开将空气排出,从而延长空气在活性炭吸附层内停留的时间,提高污染物吸附效果,进一步提高空气净化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中A处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具有延时吸附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中B-B方向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盖、2-外壳、3-进气孔、4-PET滤网、5-玻璃纤维滤网、6-滤筒、7-进风孔、8-单向阀、9-PP棉、10-活性炭吸附层、11-网板、12-扇叶、13-电机、14-第一环形定位板、15-第二环形定位板、16-隔板、17-出风孔、18-滑槽、19-限位柱、20-圆槽、21-拉伸弹簧、22-挡板、23-环形磁铁、24-环形铁片、25-排气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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