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汽车面漆在审
申请号: | 201711115050.4 | 申请日: | 2017-11-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77790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09 |
发明(设计)人: | 徐庆富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西塔锡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9D163/00 | 分类号: | C09D163/00;C09D7/43;C09D7/61;C09D7/48 |
代理公司: |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212 | 代理人: | 杨立,周玉婷 |
地址: | 541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高新***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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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涂料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汽车面漆。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各类型的汽车漆也层出不穷,而汽车面漆的质量给人第一视觉要素,决定人们对汽车品质的感知,而且汽车面漆在风吹日晒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氧化导致汽车面漆的光亮度受到影响。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光泽度高,抗氧化能力强的汽车面漆。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1-15份、炭黑21-25份、滑石粉20-30份、玻璃粉15-30份、增稠剂10-15份、轻质碳酸钙粉1-20份、颜料10-20份、抗氧化剂5-10份。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3份、炭黑23份、滑石粉25份、玻璃粉23份、增稠剂13份、轻质碳酸钙粉10份、颜料15份、抗氧化剂7份。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10-20um。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在于,所述油漆通过加入玻璃粉和轻质碳酸钙,使得油漆硬度高,涂刷后质感强,在烘烤后具备极佳的陶瓷化性质,其次加入抗氧化剂有利于缓解漆面在风吹日晒的条件下的氧化速度,可减少后期漆面打蜡保养的次数和频率。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发明,并非用于限定本发明的范围。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1份、炭黑21份、滑石粉20份、玻璃粉15份、增稠剂10份、轻质碳酸钙粉1份、颜料10份、抗氧化剂5份。
本实施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实施例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10um。
本实施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5份、炭黑25份、滑石粉30份、玻璃粉30份、增稠剂15份、轻质碳酸钙粉20份、颜料20份、抗氧化剂10份。
本实施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实施例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20um。
本实施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实施例3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3份、炭黑23份、滑石粉25份、玻璃粉23份、增稠剂13份、轻质碳酸钙粉10份、颜料15份、抗氧化剂7份。
本实施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实施例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10-20um。
本实施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对比例1
本对比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5份、炭黑10份、滑石粉10份、玻璃粉10份、增稠剂5份、颜料5份、抗氧化剂1份。
本对比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对比例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5um。
本对比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对比例2
本对比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20份、炭黑30份、滑石粉35份、玻璃粉35份、增稠剂20份、轻质碳酸钙粉25份、颜料25份、抗氧化剂15份。
本对比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对比例所述玻璃粉的粒径为25um。
本对比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对比例3
本对比例提供了一种汽车面漆,按照重量分数计包括:环氧树脂100份、丙烯酸脂树脂13份、炭黑23份、滑石粉25份、增稠剂13份、颜料15份、抗氧化剂7份。
本对比例所述增稠剂为聚氨酯增稠剂。
本对比例所述抗氧化剂为酚类抗氧化剂。
通过分析,实施例1-3所对应的油漆在喷涂并经烘烤后,其表面质感强烈,且其抗氧化能力强,而对比例1对应的油漆喷涂并烘烤后,其质感稍差,且抗氧化能力极差,油漆需定期打蜡,如白色油漆,时间长会变黄。对比例2对应的油漆喷涂并经烘烤后,质感较好,但油漆层面容易脱落。对比例3所对应的油漆喷涂并经烘烤后油漆质感极差。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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