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泡沫灭火器在审
申请号: | 201711207278.6 | 申请日: | 2017-11-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9134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17 |
发明(设计)人: | 劳浩 | 申请(专利权)人: | 劳浩 |
主分类号: | A62C27/00 | 分类号: | A62C27/00;A62C31/12;A62C31/28 |
代理公司: | 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69 | 代理人: | 靳浩 |
地址: | 536100 广西***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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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泡沫灭火器 | ||
1.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座,其水平设置,底座的底部间隔设置有多个脚轮;
灭火器本体,其设置在所述底座上,并与所述底座可拆卸地连接;
一对支撑杆,其间隔固设在所述底座的顶部;
一对固定环,一根支撑杆上固设有一个固定环,一对固定环相对设置;
第一杆体,其两端分别穿过所述一对固定环,且沿底座的宽度方向延伸;
第二杆体,其一端与所述第一杆体固定连接,另一端沿所述底座的长度方向延伸,并位于所述灭火器本体的上方;
支撑板,其沿竖直方向设置,并与所述第二杆体的另一端固定连接;
第三杆体,其一端与所述第一杆体固定连接,另一端沿所述底座的长度方向延伸,并远离所述第二杆体;
喷枪,其水平固设在所述支撑杆上;
泡沫输送管,其一端与喷枪连接,另一端与灭火器本体的泡沫出口连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为圆环形,所述第一杆体为圆柱体形,所述第一杆体的外径与所述固定环的内径相等。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灭火器本体与所述底座可拆卸地连接的具体方式为:
所述灭火器本体的内部设置有至少一个筒体,筒体沿竖直方向设置,筒体的顶部和底部分别与所述灭火器本体的顶部和底部固定,且无缝连接,灭火器本体上与筒体的顶部和底部相对的位置处敞开,所述底座上设置有至少一根第四杆体,第四杆体的数量与筒体的数量相等,且一一对应,第四杆体的一端与所述底座固定连接,另一端穿过与其对应的筒体,并延伸至灭火器本体的上方。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杆体上位于所述灭火器本体的上方的部分为圆柱体形,且其上设置有外螺纹,并套设有螺母。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的数量为一个,筒体为长方体形,所述第四杆体上位于筒体中的部分的外侧壁与所述筒体的内侧壁相贴合。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竖板,其沿竖直方向设置,并与所述底座组成L形,所述竖板上设置有至少一根第五杆体,第五杆体水平设置,所述第五杆体的一端与所述竖板固定连接,另一端沿底座的长度方向延伸,且与底座不相对。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杆体和所述第五杆体均为伸缩杆。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推车,其为L形,推车的水平部的底部间隔设置有多个脚轮,所述底座位于所述推车的水平部上,所述竖板与推车的竖直部相对,所述第五杆体的另一端穿过所述推车的竖直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导向杆,其沿水平方向设置,所述导向杆的一端与所述推车的竖直部连接,另一端沿所述底座的长度方向延伸,并穿过所述底座。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泡沫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杆体的另一端的末端设置有一个限位块,所述限位块不能穿过所述推车的竖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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